哈爾濱供熱管理條例(哈爾濱供熱管理條例2022年)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20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身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供熱實行市場化經營,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
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
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供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市,下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本系統小城鎮的供熱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參與供熱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熱事業的管理和監督,鼓勵研究、推廣、采用建筑節能技術以及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學技術水平和供熱質量。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應當重點支持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供熱,逐年提高熱電聯產在集中供熱中所占的比重。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同意。第十條 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逐步達到分戶計量。
市、縣人民政府對現有的居民室內單管循環供熱系統,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改造。
居民室內供熱系統改造工程,應當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因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的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燃煤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燃煤鍋爐。
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域鍋爐供熱;在區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范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批準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
市、縣人民政府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范圍內已有的分散鍋爐,應當制定計劃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熱。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發展與熱源工程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城市熱力管網建設,并與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相協調。第十四條 新建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
分散鍋爐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可以減免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應當用于供熱工程建設,??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制的示范文本。
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采暖行為,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利用自行生產的熱能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采暖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城市供熱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保障安全、規范服務、促進節能環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第五條 城市供熱應當以集中供熱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熱方式。
鼓勵研究、推廣、采用建筑節能技術以及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技水平和供熱質量;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第六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具體工作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供熱相關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供熱相關工作。
發展與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財政、工商、水務、公安交通、安全生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供熱協會應當促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和懲戒等機制,推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
供熱管網敷設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者居民小區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損壞的,由建設單位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一條 熱源建設單位在項目列入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前,應當取得相應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論證報告書。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并經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進行建管交接。未經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熱單位不予供熱。第十五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鍋爐。
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臨時鍋爐作為供熱熱源;在集中供熱管網到達該地區并具備供熱能力時,臨時鍋爐供熱管網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第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經改造后使用清潔能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拆并網工程。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接并熱負荷,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具有富余的供熱能力或者擴容能力。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
分散燃煤鍋爐并入集中供熱管網,屬非居民用戶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屋產權人交納,符合減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居民用戶的,免收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政府從收取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原供熱設施仍用于供熱的,移交給新并網的集中供熱單位無償使用。
無室內采暖系統的房屋產權人申請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由產權人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室內采暖系統由產權人出資,供熱單位統一安裝。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收取,專項用于供熱工程建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障安全穩定供熱,規范供熱采暖行為,改善民生,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用事業。本條例所稱的熱是具有不可選擇性的公用服務性特殊商品。
供熱實行政府主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參與經營。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逐年提高集中供熱比例。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供熱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下同)、縣(市,下同)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技術和設計規范,推廣科學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用熱方式和技術。加強對供熱事業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供熱科學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
鼓勵應用先進技術,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進供熱單位實行智慧供熱,推進供熱行業節能降耗。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縣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重點發展集中供熱。
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和最終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年限。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第九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
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供熱設施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征求同級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非節能建筑和供熱設施的改造計劃,并明確改造完成時限。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
供熱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十二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的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鍋爐。
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域鍋爐供熱;在區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范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批準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范圍內已有的分散鍋爐,制定計劃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熱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的用熱權益。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城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的資金投入,并使城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網規劃建設相協調。具體投入標準與方式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繳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
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節約能源,減少污染,適應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的城市供熱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自備電站、工業余熱、燃氣、核能等集中供熱和分散鍋爐供熱。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生產、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既生產熱能又從事供熱經營或生產熱能為本單位職工供熱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用戶,是指使用城市供熱的單位(含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和個人(含產權人和使用人)。第四條 城市供熱應當堅持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鍋爐供熱,實行統一規劃,行業管理,多家經營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有利于城市供熱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熱的現代化水平。第六條 市市政公用建設管理部門是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熱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規劃、房產、計劃、環保、勞動、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第七條 對在供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城市供熱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供熱工程(含分散鍋爐建設)必須符合城市供熱發展規劃,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第十條 城市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供熱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城市供熱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技術資料。第十二條 對集中供熱區域內現有的分散鍋爐,應當按照城市供熱發展規劃進行改造,實行集中供熱。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建設資金可采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受益單位集資、城市建設維護費、環境污染治理費以及利用外資和銀行貸款等多渠道籌措。第三章 供熱管理第十四條 從事經營城市供熱的單位,應當按城市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資質審查初審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第十五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日期供熱或停熱,供熱參數應當達到供熱運行要求,不準擅自停止供熱。
城市供熱的室內溫度,應當達到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室溫合格率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第十七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護的供熱設施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安全運行。第十八條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的設施發生故障停熱時,應當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執行服務規范和標準,盡職盡責,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第二十條 司爐和運行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執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運行。第四章 用熱管理第二十一條 需要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申請辦理用熱手續。第二十二條 用戶增加、減少用熱面積或更名,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手續。未辦理減少用熱面積手續的,仍按原面積收取熱費;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的,仍由原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繳納熱費。
用戶需要改變內網管徑和設施,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手續后方可施工。未辦理手續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三條 使用集中供熱的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供熱單位要求在內網上安裝計量儀表;
(二)內網系統的改造符合供熱的技術標準;
(三)按規定采取防寒保護措施;
(四)每年用熱前對內網管道和設施進行檢修,保證完好。第二十四條 用戶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
(二)在供熱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
(三)擅自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四)改變熱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費用熱;
(六)其它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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