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拘傳的法律條款)
什么是拘傳?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拘傳有什么后果
拘傳的后果是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 拘傳是國家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拘傳的名詞解釋
拘傳的名詞解釋是人民法院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的一種特殊方法。適用于必須到庭的民事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者。與刑事訴訟拘傳不同,后者是司法機關強制刑事被告人到指定的場所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可以使用戒具。
拘傳的特點是: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后,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的概念是什么?
王洪祥老師是這樣給拘傳下的定義: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這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拘傳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法律規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其實你可以在百度“百科”里面輸入“拘傳”,直接進入詞條,里面有拘傳的概念及拘傳的法律程序等,很詳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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