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執行什么意思(刑期緩期執行什么意思)
緩期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緩期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分為兩種:一種緩刑考驗期,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于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另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緩期一年執行啥意思
緩期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分為兩種:一種是緩刑,即判處一定的刑期且規定一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另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種。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拓展資料:緩期執行是不用坐牢嗎?
緩期執行的是不需要坐牢的,由社區矯正機構管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緩期執行是什么意思
緩刑兩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刑罰,不用立即執行,而是兩年后再執行的刑罰方式。通常適用于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分子身上,他們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兩年的考驗期有利于其思想的改造,兩年期滿后沒有故意傷害和其他危害社會的新行為,可以將死緩轉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再執行原判刑罰,根據情況重新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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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是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拘役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一般是兩年。
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緩期兩年執行是指在兩年內對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使其接受考察機關的監督與考察。在考驗期內沒有違法行為的話,期滿后,就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這期間有違法行為,那么就將對嫌疑人立即收監執行。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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