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原則(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黨內紀律處分堅持什么原則?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擴展資料: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二、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三、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違規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原則是什么?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擴展資料: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二、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三、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黨的紀律處分原則是什么?
黨的紀律處分原則如下:
1、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2、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黨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這是最輕的黨紀處分。它是對犯錯誤的黨員提出告誡,促使他認識錯誤,引起警覺,防止再犯此類錯誤的紀律處分。警告處分適用于錯誤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違紀黨員。
2、嚴重警告,這是重于警告的黨紀處分。它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提出嚴重告誡,指出其行為的危害性,責令他認識錯誤,不得再犯此類錯誤的紀律處分。嚴重警告處分適用于所犯錯誤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
3、撤銷黨內職務,這是黨內的重處分之一。它是對違紀錯誤性質嚴重,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黨員實施的紀律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并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黨員。
4、留黨察看,是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作出暫時留在黨內,以察看他今后表現的紀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和留黨察看兩年兩種。
5、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它是對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取消其黨籍,將其開除出黨組織的一種紀律處分。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以上內容參考?共產黨員網-黨的紀律處分的原則
當事人處分原則
當事人處分原則指的是適用于稅務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國家干預原則的對稱。指稅務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稅收權利和訴訟權利。但當事人處分原則是有一定限制的。非依法律規定,稅務機關無權處分其稅收征收權。具體表現為: 當事人的稅收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時,是否向法院起訴,一般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訟訴程序開始后,原告可以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 對一審判決、裁定是否提起上訴,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否申請強制執行,一般也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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