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戶口孩子落戶(廈門集體戶口孩子落戶)
集體戶口小孩落戶
1、一方家庭戶另一方為集體戶的,孩子須落家庭戶,父母雙方均為常住戶口,且一方為家庭戶另一方為集體戶的,新生兒辦理出生申報時不可隨集體戶一方落戶,須落戶在家庭戶的一方。2、空掛集體戶無法為新生兒落戶,因單位搬遷、破產、改制等原因造成的空掛集體戶(戶主已消失),是無法為子女辦理出生申報的。如父母雙方均為空掛集體戶,則須將父母戶口遷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后,新生兒方能辦理出生申報。3、父母均是集體戶新生兒可自由選擇隨父隨母落戶,一般情況下,如果新生兒的父母雙方均為集體戶口,新生兒可以自由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入戶,但必須取得集體戶口所在單位的同意。4、母親是集體戶父親是外地戶口可隨母落戶,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新生兒的母親是單位集體戶,而父親是外地戶口,子女可以隨母落戶集體戶,也可以隨父落戶外地家庭戶口。新生兒只有父親是集體戶,而母親是外地戶口的話,原則上父親單位會建議新生兒須從母親上外地戶口,不能跟隨父親在落集體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集體戶口孩子怎么落戶
集體戶口孩子落戶的條件:以南京為例:父母只有一方具有南京集體戶口、另外一方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家庭,新生子女戶口需落至該居民戶口,不能在南京落戶;父母雙方戶口均在南京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掛靠,并且雙方戶口在孩子出生之前落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子女戶口可落戶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父母雙方都為外地集體戶口的,且當地出證明無法落戶口的,子女也可照顧落戶南京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
集體戶口的戶主是單位,是單位的所在地,居民戶口是除了身份證之外最好的身份證明,集體戶口不算,集體戶口是在你還是單位的員工的基礎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戶口遷移,集體戶口不可以個人自己交納社保,居民戶口可以個人交納,孩子入學的時候如果家長是集體戶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該地區的義務教育,不算學籍。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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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戶口的孩子怎么落戶
1、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2、父母均是集體戶新生兒可自由選擇隨父隨母落戶。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如果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并隨父或者母戶口遷出時一并遷出。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并辦理戶口遷移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4、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集體戶口孩子落戶流程
1、父或母戶口先掛靠親屬家庭戶內后,婚生嬰兒可隨其申報出生登記。需提供材料:父或母本人申請報告、所掛靠親屬戶主《戶口簿》、掛靠戶主作出可隨時通知到該當事人的書面保證書外,辦理時,當事雙方均需到場,到派出所辦理。
2、父或母戶口確實無法找到掛靠親屬的,婚生嬰兒出生登記可隨母或隨父落在單位集體戶內。但單位必須提供可隨時通知到該當事人的書面保證。
集體戶口小孩能落戶嗎
孩子出生申報戶口可以是父母雙方的集體戶口,但是還是需要最后遷出去的,所以由此可見集體戶口孩子是不能落戶的。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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