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處罰(企業工商行政處罰)
工商局行政處罰范圍是什么?
一、工商局 行政處罰 范圍是什么? 工商局行政處罰范圍簡單來說包括: 商標 、合同欺詐、消費者投訴、流通領域產品服務質量、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市場主體登記包括工商執照和市場開辦、反不正當競爭、廣告等方面。 1、工商局行政執法崗位就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執法職責,如進行市場廣義監管、經濟案件查處、專項檢查等等工商部門職能,是國家公務員,這個崗位要求熟練掌握和準確運用與工作有關的法律、 法規 和有關政策,依法辦事,公正執法,要掌握的法律有 公司法 、 商標法 、 廣告法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反不正當競爭法 還要具備 證據 法、商法等等相關 法律知識 。 2、職責有審定、核準、頒發 管轄 范圍內的內資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 合伙企業 )、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 3、組織規范管理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全市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市場培育和市場布局規劃,負責管理和指導市場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商品展銷會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網上交易活動及其經營行為;對全市經濟人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合同違法行為;負責辦理企業 抵押 登記,受理合同鑒證、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指導經濟人協會和企業信用管理協會工作。 4、經濟監督檢查大隊職責承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走私販私、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承擔全市市場監管的專項整治工作。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 申訴 、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 立案 ;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調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托機關。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 證人 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工商局作為專門性管理工商業的行政機關自然也具備著處罰社會主體的權力,但是因為權力的劃分也就使得工商局只能對自己所管轄的領域進行適當的處罰,就比說可以對某些店面的 營業執照 做出吊銷或者暫扣的相關處罰等。
工商行政管理處罰
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強制性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該規定為處理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和處理。所以,當企業商業秘密遭到侵害時,企業應當及時向工商部門檢舉,并提供相關的侵害證據,要求工商機關予以查處。對于因職務行為而接觸企業秘密的國家公務人員,應當認為保守其所接觸的商業秘密是其法定的義務,當出現其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情形時,企業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再提起訴訟;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
以下是對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的回答,工商行政處罰要件工商處罰管轄工商行政處罰程序工商行政處罰時間工商行政處罰聽證工商行政處罰執行 工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事項是什么工商行政處罰是指工商行政部門在法定的權限和范圍內,依法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外國人還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工商行政處罰糾紛概念 工商行政處罰是指工商行政部門在法定的權限和范圍內,依法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外國人還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工商行政處罰事項 (一)處罰機構:全市各級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 (二)事項名稱 1、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經營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2、對外國(地區)企業未經登記擅自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者所設代表機構從事違反有關代表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為; 3、對未經登記擅自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為; 4、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5、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對經銷進口商品無合法憑證的行為; 7、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8、對利用合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9、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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