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人的最后陳述有幾個)
法律上對證人的規定
法律上對證人的規定是:任何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而且必須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否則將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上對知情人的規定是:如實將知道的情況陳述清楚,不得夸大事實,也不能隱瞞情節。

證人的條件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事訴訟法控方證人和證人區別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特征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鑒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后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于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法條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保護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于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依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打擊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人是什么意思
證人 (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非當事人)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不同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三)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1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1、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2、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3、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4、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5、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第42條第1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法庭上的證人要具備什么條件
1.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3.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4.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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