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試題)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以下是我整理的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所管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四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必須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
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改建并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六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管線、電(光)纜等設施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跨越、穿越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
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設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傾倒垃圾、填挖(損壞)邊溝以及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八條 在特大型公路橋梁周圍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礦、傾倒垃圾、進行爆破作業、設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
在前款范圍內不得擅自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有效的保護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標牌。確需設置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設置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第十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確需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的,主辦單位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在指定路段實施。
第十一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費用由車主承擔,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
程度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應繳納有關費用。因公路改造、擴寬需要時,道口使用者必須無條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或侵占、損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負責改建。
在公路兩側開辦商店、飯店、加油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車輛出入的道路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運輸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學液體等易遺漏、易拋撒物資的車輛,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損壞公路。污染、損壞公路的,應承擔清理和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在公路上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維護交通,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不能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條 公路的護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1.5米的土地為公路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公路用地尚未確定權屬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勘察、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
第十七條 在公路兩側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其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設計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該標樁、界樁。
第十八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光)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由于公路改造、擴寬進入控制區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原址上擴建、改建。
第十九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邊緣從事商店、飯店、車輛維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停車場地。需停駛的車輛應停放在停車場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第二十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
第二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一、軸載質量:
1、單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6噸,單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10噸;
2、雙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10噸,雙軸(每側單輪胎、雙輪胎)軸載質量14噸,雙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18噸;
3、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12噸,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22噸;
4、集裝箱(IAA或2×ICC)半掛車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20噸。
二、貨物裝載的高度、長度、寬度和車貨的總重量:
1、貨物裝載高度從地面算起4.3米;
2、車貨長度25米;
3、貨物寬度3.5米;
4、每輛車貨總重40噸。
第二十二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超限運輸的管理實際,在重要路段上統一組織設置監控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檢測。
超限運輸車輛駛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當責令立即停駛,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資。
運輸車輛超過公路限載標準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公路損害賠償責任,并按規定賠償造成公路損害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運輸不可解體的物資、設備,超過第二十一條規定值及公路構造物設計荷載的,承運人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跨市地運輸的,承運人應向省公路管理機構提出運輸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公路管理機構接到承運人運輸不可解體物資、設備超限運輸的申請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批準公路運輸的,應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未批準運輸的,應通知承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經許可運輸不可解體物資、設備的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及構造物設計荷載標準的,必須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承運人應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批準的路線和時間內進行運輸,必要時公路管理機構可派路政管理人員隨車監運。
第二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實施公路巡查,及時檢查、制止各種侵占、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裝置。
第二十六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并持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對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路政管理人員在處理公路路政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處理和處罰程序的規定,做到公正、公開、及時,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或超限運輸車輛拒不接受檢測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車,接受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調查、處理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處理給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失的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當地公路管理機構,由公路管理機構追索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標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給公路造成破壞、損壞的,其賠償、補償費用的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路政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第三條 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第四條 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第二章 路政管理許可第八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第九條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第十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第十一條 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第十二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是什么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實施的行政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規劃、建設、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條例所稱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依法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九條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路障、棚屋、攤點、招牌、加油站以及維修、洗車、停車場點;
(二)填塞、挖掘排水溝,在公路橋(涵)或者排水溝筑壩、設置閘門;
(三)在公路橋梁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液體的管道;
(四)采礦、取土、挖砂、養魚、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打場、曬物、燃燒物品、排放污水;
(五)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雜物或者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六)利用車輛占路經營;
(七)機動車制造、維修和檢測單位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八)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建設單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第十一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第十二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小型公路橋(涵)周圍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限定距離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運物資;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為。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須依法批準。第十三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事先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必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第十四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超過限定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專用公路(以下統稱公路)。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包括改建后的舊路、橋、渡口碼頭和房產等,以下統稱公路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因公路修建、養護需要,在經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核準的料場取土、取沙、采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撓或索價。第四條 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是所轄地區公路路產監督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依法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路產行為。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國土、城建、工商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公路管理部門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公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工礦、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村民委員會,要經常向群眾宣傳保護公路路產的有關規定,制訂愛路、護路的鄉、村規民約,協助公路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護路工作。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應設置路政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區)公路管理部門可聘用兼職或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協助工作。第七條 路政管理機構及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二)堅持上路巡查路產,實行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相結合,隨時掌握路產情況;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四)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五)審理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筑事宜;
(六)對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維護公路渡口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八)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九)對損害路產和發生侵權行為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可責令其停放在指定地點暫停行駛,等候處理;
(十)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上路巡查路產,執行公務時,必須嚴格按規定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及指揮旗(燈);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不統一著裝,但須佩戴由省公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袖標,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證管理證”;路政巡查車必須按統一規定噴涂顏色并安裝標志和燈飾。第三章 路產管理第九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公路改造規劃劃定本轄區范圍內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國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不少于四十米、縣道不少于三十米、鄉道不少于二十米,作為“公路管理控制區”;在“公路管理控制區”內,劃定公路邊溝外緣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作為“不準建筑區”,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在“不準建筑區”內,劃定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一米作為公路用地。第十條 在“公路管理控制區”內建設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均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的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公路管理、公路沿線店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公路管理部門必須在劃定的“不準建筑區”邊緣設置公路界碑。第十一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包括輸水、油、氣管道和電線)、廣告牌、招牌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臨時設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類似堆積物;
(四)挖掘、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打場曬糧、曬煤、拉鋼筋及其他類似作業;
(五)堵塞水溝以及其他違章利用、侵占、損壞、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青島市公路路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保護和管理公路路產,保障公路暢通的行政行為。
本規定所稱公路,是指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并具有一定技術標準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含路肩、邊坡、護坡道、邊溝)、路面(含分隔帶、綠化帶)、橋梁、涵洞、隧道等。
本規定所稱公路用地,是指公路界碑以內的土地或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外側(上至坡頂或下至坡腳)以外各不少于1米范圍內的土地(無邊溝或截水溝的,為公路兩側行道樹或露緣石以外5米范圍內的土地)以及公路設施所占用的土地。
本規定所稱公路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施、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林木、專用房屋等。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有檢舉、揭發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權利。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青島市交通局是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
青島市公路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七條 公安、土地、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八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聘用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第九條 公路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實施公路巡查;
(四)進行公路建筑控制紅線范圍內管線及其他設施建設的審查;
(五)組織、參與新建公路工程驗收,辦理路產路權交接手續;
(六)制止、查處各種侵占、損毀公路路產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進行日常公路巡視;
(二)監督經批準的利用、占用、挖掘公路的行為;
(三)制止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
(四)處理一般違章和侵權行為;
(五)實施養護施工作業時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業安全等。第十一條 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制止和糾正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及時向公路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協助專職、兼職路政管理人員搞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專職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佩帶“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及指揮旗(燈)。
兼職、義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不統一著裝,但執行任務時須佩戴統一制發的袖標,并持有兼職公路路政員證或義務公路路政員聘用證。
路政巡查車輛應當按規定裝置“路政管理”標牌和標志燈。第三章 公路路產保護第十三條 公路用地界限的劃定,在各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劃定公路用地界限需征撥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路界劃定后,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埋設地界樁,繪制地圖,注冊立檔,并報各區(市)人民政府備案。
由于歷史原因形成并已實際長期使用而用地手續不齊備的公路設施、公路用地,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核查后報土地、規劃管理部門補辦有關用地手續。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公路所需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征撥地手續;在城市規劃區范圍的,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公路廢棄路段的土地改作他用或者復墾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第十五條 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建筑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其界限外緣為公路建筑控制紅線);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公路長遠發展規劃的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在城區范圍內,建筑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按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黑龍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第四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是公路的主管部門,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權。第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佩帶統一標志;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持有兼職公路路政員證和義務公路路政員聘用證。路政巡查車應當設有統一標志。第六條 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制止、檢舉和控告違章利用、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行為的權利。第二章 公路路產及控制建筑線管理第七條 公路路產是指國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第八條 公路兩側控制建筑線應當與規定的公路邊溝外緣(無邊溝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鄉道不少于10米。第九條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養護所需砂、石、土料的劃定,應當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公路用地劃界和專用砂石料場的設置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路用地和料場劃定后,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第十條 對已列入公路發展規劃擬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審批該路段兩側建筑工程設施時,必須征得公路主管部門同意。
在公路邊溝以外50米范圍內采礦和從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為,應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一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設置有礙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標牌、廣告牌和刷車臺;
(三)擺攤設點、設置棚屋,維修場、打場、曬糧及其他類似設施;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類似堆積物;
(五)挖掘、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阻塞邊溝、橋涵及其他類似作業;
(六)擅自移動、涂改、損毀、拆除公路界碑、標志、排水設施、防護構造物和花草樹木;
(七)其他違章利用、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第十二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內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修建的,必須征得公路主管部門同意。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內的違法建筑工程設施,拆除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同公路管理機構簽定協議,在公路建設需要時,無條件自行拆除。第十三條 大中型橋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圍內,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壩攔水、傾倒垃圾、壓縮或拓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不得利用公路渡口爭搶渡運和從事有礙橋梁和渡口安全的行為。第十四條 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通行;確需通行的,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由超限運輸單位承擔公路管理機構為此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類似可能損壞公路的其他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必須通行的,按本條前款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車輛通行的,還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有技術標準,或者經協商按照規劃標準修復或者改建公路。第十六條 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管線等,應當考慮公路的長遠規劃,符合公路的技術標準,并事先征得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第十七條 公路兩側的行道樹,不準隨意損毀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間伐時,由公路管理機構按公路管理權限批準后發給采伐許可證,方可采伐。
禁止利用行道樹架設電線、懸掛各種標牌、拴系牲畜或從事其他有損樹木生長的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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