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擁有的職權不包括什么(全國人大擁有的職權不包括什么審判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有:國家立法權;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最高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選舉、決定和罷免權;對憲法實施和其他最高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以及應當由其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有:國家立法權;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最高國家機關有關人員的任免權;對憲法、法律實施和對其他最高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以及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主要職權有:對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選舉和罷免權;對法律實施的保證和對本級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一些地方人大還享有地方立法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有:對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地方國家機關有關人員的任免權;對法律實施的保證和對本級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還享有地方立法權。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人民代表大會(英文:Peoples Congress,簡稱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有哪些?
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是:
1.制定、修改憲法并監督其實施;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憲 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 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 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2.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 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 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 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以上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有權予以罷免。
3.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 情況;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 爭和和平的問題。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有什么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有: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憲法的權力,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政黨、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憲法的修改,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無論是對憲法的全面修改,還是個別條文的修訂,都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人選,并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并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并有權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
四、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五、監督國家機關。全國人大行使的監督權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監督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受全國人大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另外,法律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擴展資料:什么人有資格當選人大代表?
(1)中國公民;
(2)年滿十八周歲;
(3)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4)非精神病患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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