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煙條例(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110)
室內公共場所禁煙規定有哪些?
室內公共場所禁煙是指從飯店、餐廳、網吧等7大類28小類室內公共場所將全面禁煙,經營者須在這些公共場所設置醒目的禁煙警語和標志。那么室內公共場所禁煙規定有哪些呢?
《國務院關于公共場所嚴禁吸煙的規定》
1、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3、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4、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
5、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
6、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7、 檢查人員對在本單位范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者,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十元罰款。檢查人員對吸煙者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8、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9、 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上交財政。
10、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 對拒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 各鎮、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溫馨提示:公共場所不抽煙,快樂健康每一天。
公共場所禁煙規定
《國務院關于公共場所嚴禁吸煙的規定》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二)會議廳(室)、禮堂;(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四)托兒所、幼兒園;(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第三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第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第六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第七條檢查人員對在本單位范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者,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十元罰款。檢查人員對吸煙者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第八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上交財政。第十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對拒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各鎮、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2019年北京公共場所禁煙條例全文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范圍若干規定》于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范圍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餐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公園、游樂場等公共場所;
(三)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條 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會議等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第六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志;
(三)與非吸煙室、非吸煙區隔離;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七條 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室或者吸煙區。
第八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加強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及時勸阻、制止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九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煙草危害、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十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的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予以處理?!∈谢蛘邊^、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區、縣衛生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16修正)
第一條 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第三條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第十條 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第十二條 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第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第十四條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公共場所吸煙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在禁止吸煙的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室外區域吸煙的,由市或區、縣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吸煙的,由市或區、縣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如果遇到不聽勸阻的個人,則會進行相應罰款。對于多次被舉報的場所,相關部門可到現場進行取證處理。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三十七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煙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吸煙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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