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享有的權利(企業工會享有的權利包括)
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一、工會會員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工會的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由廣大會員來決定的。工會的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產生的工會委員會是工會的領導機構,決定工會的重大問題。工會會員作為工會的主人有權參加工會重大問題的決策,其方式就是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表或工作人員。任何一個會員都有權選舉工會代表大會代表或被選為代表,都有權選舉工會領導人員或被選為工會領導干部。選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會員有平等的表決權。工會各級組織都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保證工會組織的民主性、群眾性,使會員直接或間接參加工會的管理,使工會領導機關樹立民主意識,代表體現會員的意志,按會員的意志辦事,為會員、職工服務。因此,各級工會組織都必須嚴格依法、依照工會章程保障會員各項權利,按時召開會員大會或工會代表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選舉及改選工會領導機關和工會干部,工會會員也應當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工會會員有權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監督權是對選舉權的補充與保障。會員對自己選出的工會委員會、工會代表大會代表、工會干部有權進行批評、撤換或罷免,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工會代表、工會委員必須代表會員,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服務,因此也必須接受會員監督,這有助于加強工會領導機關的民主意識,有助于工會工作的正確進行,有助于密切會員與工會組織的關系。工會工作在會員的監督之下,可以防止工會組織的不正之風,有助于克服工會干部的缺點錯誤。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人員都必須虛心接受會員的批評,認真依法處理會員撤換、罷免的要求,接受會員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三、工會會員有權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并發表意見
工會會員既是工會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對于國家和社會事務有權參加管理,發表意見。而工會是職工的代表者,又是黨和國家聯系職工的橋梁和紐帶,因此,工會組織有義務如實地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會員有權要求工會組織將其對國家和社會問題提出的批評與建議,如實向有關方面反映,并督促解決。
四、工會作為職工群眾自己的組織,其重要的任務就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這集中體現為工會在代表職工參政議政,參與法律政策的制定時,維護職工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在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工會組織給予具體的保護。因此,職工、會員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有權要求工會給予保護。隨著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化,加之多種經濟成份并存,多種分配制度的存在,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各種利益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嚴重,而在勞動關系中,客觀上職工又處于弱者的地位,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比較突出,這要求工會組織提供幫助,進行調解協商,甚至直接提出訴訟。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要正確處理總體利益與具體利益的關系,要嚴格執法進行,維護但不袒護。
五、工會會員有權享受不同于非會員的優惠待遇
工會組織就是職工之家、會員之家,工會舉辦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等事業,其目的就是為會員服務。廣大會員當然有權享受不同于非會員的優惠待遇。這不僅使會員在活動中受到教育,增進身心健康,還可以使會員更加關心、熱愛工會,增強工會吸引力和凝聚力。工會舉辦的各項事業,必須以為職工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為宗旨,工會也必須關心職工、會員的文化娛樂生活,積極興辦為職工服務的各種事業,創造條件給會員以各種獎勵。
六、工會會員有權利用工會報刊發表自己的意見
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會員參加工會的管理,行使各項權利,都需要有了解情況,發表意見的自由。會員有討論和決定有關工會一切重大問題的權利,在形式上需要有保障,即在工會的會議上,包括工會小組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有直接或通過代表間接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也可以利用工會的報刊,參加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會員通過工會會議、工會報刊等陣地表達自己的意見,進行探討、協商,最終達成共識。工會的報刊應當為職工、為會員服務。
工會各級組織必須保障會員各項權利的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取得廣大會員的信任和支持,從而推動工會事業的發展。

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凡承認工會章程的工薪勞動者,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宗教信仰,均可申請加入工會為會員。 《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是工會會員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工會的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由廣大會員來決定,貫徹民主的原則。工會的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產生的工會委員會是工會的領導機構,決定工會的重大問題。工會會員作為工會的主人有權參加工會重大問題的決策,其方式就是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表或工作人員。任何一個會員都有權選舉工會代表大會代表或被選為代表,都有權選舉工會領導人員或被選為工會領導干部。 選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會員有平等的表決權。工會各級組織都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保證工會組織的民主性、群眾性,使會員直接或間接參加工會的管理,使工會領導機關樹立民主意識,代表體現會員的意志,按會員的意志辦事,為會員為職工服務。因此,各級工會組織都必須嚴格依法、依照工會章程保障會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的實現,按時召開會員大會或工會代表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選舉及改選工會領導機關和工會干部,工會會員也應當認真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 (二)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者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監督權是對選舉權的補充與保障。會員對自己選出的工會委員會、工會代表大會代表、工會干部有權進行批評,有權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工會代表、工會委員必須代表會員,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服務,因此也必須接受會員監督,這有助于加強工會領導機關的民主意識,有助于工會工作的正確進行,有助于密切會員與工會組織的關系。這使得工會工作處于會員的監督之下,可以防止工會組織的不正之風,有助于克服工會干部的缺點錯誤。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人員都必須虛心接受會員的批評,認真依法處理會員撤換、罷免的要求,接受會員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工會會員既是工會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對于國家和社會事務有權參加管理,發表意見。 而工會是職工的代表者,又是黨和國家聯系職工的橋梁和紐帶,因此,工會組織有義務如實地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會員有權要求工會組織將其對國家和社會問題提出的批評與建議,如實向有關方面反映,并敦促解決。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工會作為職工群眾自己的組織,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這一維護既包括工會在代表職工參政議政,參與法律政策的制定時,維護職工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在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工會組織給予的具體的保護。因此,職工、會員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有權要求工會給予保護。這尤其表現在勞動權益上,隨著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化,加之多種 經濟成份并存,多種分配制度的存在,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各種利益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而在勞動關系中,客觀上職工又處于弱者的地位,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比較突出,這要求工會組織提 供幫助,進行調解協商,提供咨詢,甚至直接提出訴訟。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要正確處理總體利益與具體利益的關系,要嚴格執法進行,維護但不袒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工會組織就是職工之家、會員之家,工會舉辦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等事業,其目的就是為會員服務。廣大會員當然有權享受不同于非會員的優惠待遇。這不僅使會員在活動中受到 教育,增進身心健康,還可以使會員更加關心、熱愛工會,增強工會吸引力和凝聚力。工會舉辦的各項事業,必須以為職工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為宗旨,工會也必須關心職工、會員的文化娛樂生活, 積極興辦為職工服務的各種事業,創造條件給會員以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會員參加工會的管理,行使各項權利,都需要有了解情況發表意見的自由。 會員有討論和決定有關工會一切重大問題的權利, 在形式上需要有保障,即在工會的會議上,包括工會小組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有直接或通過代表間接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也可以利用工會的報刊,參加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會員通過工會會議、工會報刊等陣地表達自己的意見,進行探討、協商,最終達成共識。工會的報刊應當為職工、為會員服務。 知識總結:工會各級組織必須保障會員各項權利的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取得廣大會員的信任和支持,從而推動工運事業的發展。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的權利和義務有以下幾條:
一、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二、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四、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做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該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五、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六、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七、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八、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十、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十一、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十二、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十三、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十四、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十五、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十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工會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做出開除、除名職工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當事人對企業行政方面作出的辭退、開除、除名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提出意見調解處理;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二十六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會會同行政方面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業務素質;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規、規章,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工資、物價、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法律依據:
《中國工會章程》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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