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瀆職(失職瀆職行為認定)
失職與瀆職有什么區別?
1、行為人主觀目的區別。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由于水平和經驗的原因出現差錯,是好的動機導致了差的結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試驗和嘗試過程中出現行為與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的不盡協調,造成目標的不能圓滿實現,屬于失誤的范疇。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職務中,為謀求自己和親友的私利而犧牲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其行為目的與其崗位、職位的要求呈對立狀態。在些種目的支配下,發生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是對國家公務員身份的褒瀆,是壞的動機導致壞的結果,屬于瀆職性質。
2、行為人的作為表現區別。失職源于不作為。履行職務中的不作為指國家公務員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其崗位、職位上應該履行、并且能夠履行的義務而不履行。
此種不作為具有消極的特征。由于行為人應做、能做,而不做,導致情況的失察,謀劃的失策,指揮的失機,造成危害性后果,是嚴重不負責任情況下的失職。
瀆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處于一定崗位、職位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規政策的規定,產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規政策相沖突的行為,就是做了不應做,不允許做的事,是與其應履行義務相反方向的作為。
由此而導致對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破壞、干擾和消極影響,產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為的瀆職。
3、客觀條件影響程度區別。 有許多可能導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觀條件是顯而易見的,是行為人正確地履行所在崗位、職位的義務就可以減輕或避免的,此種情況下,應減輕而未減輕,能避免而未避免,行為人則應承擔失職的責任。
客觀條件具備導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但不具備必然性,不易釀成嚴重危害,因行為人極端不負責任或故意放縱,使之導致嚴重危害,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承擔瀆職的責任。
4、后果的危害程度區別。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區分行為人責任的重要依據。同樣是履行職務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責任性質和程度可有所區別。危害程度輕微的可視為失誤,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危害程度嚴重依據黨紀、政紀規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的,屬于失職。
危害程度特別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于瀆職。依據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中紀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有明文規定。
擴展資料:
一、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職瀆職錯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瀆職
什么是失職瀆職行為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 訴訟保全 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強制執行 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 收受賄賂 ,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失職瀆職都怎么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失職瀆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此,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黨員有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的行為,且涉嫌犯罪,應當直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黨員重處分后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職瀆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因此,如果黨員的失職瀆職行為雖然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直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到第四百一十九條
工作失職和瀆職的區別
失職與瀆職的區別: 一、瀆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規定的類 罪名 的一種,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 的特征: (1)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3)客觀方面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又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但該行為必須與行為人的職務緊密聯系在一起。 (4)主觀方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是故意,玩忽職守多是過失。 二、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 瀆職犯罪 。失職的特征: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 三、失職與瀆職的區別,瀆職是我國刑 法規 定的類罪名的一種,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失職是一般工作人員對其本職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行為的行為人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構成瀆職罪。
失職與瀆職的區別
失職與瀆職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一樣,失職主體是工作人員,瀆職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人員;?
2、概念不同。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3、結果不一樣,失職是對行為人單位造成損失,瀆職是不僅對行為人單位造成損失,同時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
4、行為人主觀目的差異,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
?5、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失職的危害程度較瀆職更輕。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6、嚴重程度不一樣,失職相較于瀆職而言嚴重程度較為輕,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失職罪危害程度嚴重依據黨紀、政紀規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瀆職罪危害程度特別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7、行為人的作為表現不同;
?8、客觀條件影響程度不同。
?一、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在客觀上表現為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間接故意、過失。
二、瀆職罪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要件,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要件,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3、主觀要件,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
綜上所述,瀆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處于一定崗位、職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規政策的規定,產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規政策相沖突的行為。
瀆職和失職的區別
瀆職和失職的區別:
1、概念與聯系不同,失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損失的行為;瀆職是指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法律賦予的職權,或違法亂紀、或玩忽職守、或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
2、行為人的作為表現不同,失職源于不作為;瀆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
3、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危害程度嚴重屬于失職;危害程度特別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于瀆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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