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有哪些)
國有獨資企業是什么意思
國有獨資企業的意思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節的相關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國家工商局的規定,申請人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的證明。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應按國務院規定執行。在國務院未作規定前,可暫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辦理。
特征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權源于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有企業。
(2)股東只有一個。依據公司法第65條,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國資委或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其下屬的全資子公司的出資者不是國資委,為法人獨資,法人格獨立,其財產獨立于國家財產,所以不是國有獨資公司,不能層層的擴展下去。
它不同于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公司。盡管后者各方投資的所有權仍屬于國家,公司資本的所有制性質未發生變化,但公司的投資主體及股東卻為多個,具有多個不同的利益主體。
國有獨資企業的特征有哪些
國有獨資企業特征:1、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主體是單一的,也就是說,股東只有1人。一般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是國家授權的部門。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依法對公司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由于這種公司的股東是單一的,所以公司只設董事會、經理等。董事會成員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委派和更換。董事成員還應有公司職工選舉的職工代表。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3、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權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法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國企嗎
不是。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所以,國有獨資公司不是國企。具體有以下區別:1、法律依據不同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體系不同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于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并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負責制,注重隸屬關系;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3、治理結構不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一般的國有企業董事會則由同級政府派出。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4、管理者角色不同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于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是國企嗎
國有獨資公司不是國企
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企指國家中央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以及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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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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