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條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條例)
廣東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鄉(鎮)政府及管理區(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條 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第五條 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條 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七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時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
(三)不得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住;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住;
(四)發現出租屋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 暫住人員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任何非法活動;
(二)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延期或者申報注銷。留宿他人時,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離開前辦理注銷;
(三)安全使用出租屋,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檢舉、制止。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對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社會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責任;
(二)負責對出租屋進行治安安全檢查,核發《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及時做好對暫住人員和留宿人員的查核、登記和核發《暫住證》工作;
(四)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十條 公安人員到出租屋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嚴格依法辦事。
第十一條 公民有權維護出租屋的治安秩序,檢舉、制止出租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正在實施犯罪的人,有權扭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民制止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招用外來工較多的鄉鎮、管理區,應當有計劃地興建供外來職工居住的生活區,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招用外來工30名以上的單位,應當統一租用職工宿舍并組織好宿舍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四條 出租屋治安管理費的收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不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擅自出租房屋,不簽訂治安責任書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出租人對暫住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不按本規定申報登記,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報登記,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暫住人員利用出租屋進行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及其它色情活動,或者收購、窩藏、銷售贓物,偽印各種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假冒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治安責任人不履行治安責任,致使出租屋出現重大不安全隱患,或者多次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治安災害事故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吊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規定,玩忽職守、包庇罪犯、通風報信、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市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員的戶口登記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出租屋實施管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區公安機關、計劃生育部門、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許可、合同登記、戶口申報、計劃生育管理及稅收征管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第六條 住宅出租實行《房屋租賃許可證》、《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和《計劃生育責任合同書》制度。
住宅出租屋業主或管理單位出租房屋,應按規定到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
租賃雙方應于租賃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同公安機關簽訂《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然后到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合同書》。第七條 不符合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條件,但具有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的房屋業主或管理人將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須將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材料送到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租賃雙方必須按前條第三款規定要求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 嚴格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機關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下達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的房屋;
(三)無任何產權證明材料的房屋。
對前款房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清理、拆除。有人員居住其中的,由公安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賃行為的,由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第九條 住宅出租屋承租人為暫住人員的,必須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進入特區有效證件和經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核驗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出租人在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時應將其副本送交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計劃生育部門備案。第十條 住宅出租屋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和義務:
(一)出租房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居住面積不得少于人均三平方米;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三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人員的基本情況,協助入住人員辦理戶口登記;
(三)發現入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住宅出租屋業主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時,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書面報告。第十一條 住宅出租屋業主不得向下列人員提供住所:
(一)不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引領的。第十二條 出租屋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填報有關表格,提供有效證件;
(二)及時申辦戶口登記;
(三)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出租屋的租賃行為是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出租屋入住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未辦理戶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證明。申請人以出租屋為居所的,應當提供經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
公安機關在檢查出租屋時,發現有未辦理租賃合同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租房人應遵守那些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移。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珠海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出租屋租賃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館業客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除外。
本條例所稱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機構、人員。第三條 出租屋管理堅持房屋管理與綜合治理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和分類管理。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完善出租屋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出租屋管理工作經費,并將出租屋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合治理工作等年度考評范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第五條 市、區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出租屋管理辦公室),設在公安機關。
市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開發建設、管理與維護;
(二)負責出租屋編碼信息編制、維護和更新;
(三)指導各區開展出租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
(四)協調各區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出租屋安全隱患信息排查與通報;
(五)組織公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制作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清單,供相關部門或者租賃當事人使用。
區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在本轄區內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組織各鎮街開展出租屋編碼信息編制、維護和更新;
(二)組織各鎮街開展出租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
(三)協調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出租屋安全隱患信息排查與通報;
(四)組織各鎮街開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務工作。
出租屋基礎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實際使用人信息、居住登記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面積、實際用途、使用狀態等信息。第六條 公安機關牽頭各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治安管理,指導出租屋基礎信息采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結構安全管理和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建立房產中介活動的信用評價體系,及時將信用信息錄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出租屋管理職責。第七條 鎮街應當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機制,將出租屋納入網格化管理,并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職責:
(一)協助職能部門采集出租屋基礎信息,發現未錄入信息的,予以補登;發現錄入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發現房屋租賃當事人未申報出租屋基礎信息的,督促房屋租賃當事人及時辦理。
(二)建立出租屋安全狀況巡查制度,在巡查時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發現出租屋存在生產、消防、治安安全隱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督促其及時整改,并將巡查情況錄入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三)發現違反房屋租賃、規劃、治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宣傳出租屋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租屋管理服務職責。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鎮街出租屋管理的經費及人員,整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基層的辦事機構以及網格員、各類協管員等人員力量,開展出租屋管理工作。鎮街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實際需要,提出出租屋管理人員用人額度計劃。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應當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做好本村、社區出租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和鎮街開展出租屋巡查,及時報告安全隱患;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村居將出租屋使用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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