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辦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處理方法: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公司提出不續簽,則員工付出的勞動,公司一樣要支付勞動報酬,同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并不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而且勞動合同到期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更不存在所謂的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為員工本人不予續簽;另一種為員工有續簽意愿,單位不予續簽:1.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本人不予續簽,那么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辦理離職手續。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本人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辦理流程是什么? 1、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合同到期,確定員工是否續簽合同。
2、確定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重新招人,安排員工工作上交接。
3、合同到期時,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
總結: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寫明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應當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期滿, 不續簽勞動合同 : 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于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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