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責任罪(消防重大事故責任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什么
根據 刑法 134條規定,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體是人身和財產; 3、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 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 法規 、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4、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3]?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在經歷了立法變革和30年的刑事司法實踐,尤為突出的是犯罪主體,由特殊主體發展為一般主體的變化。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從嚴密刑事法網,更好地預防和控制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發,單位也應當成為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法律依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文名:?重大責任事故罪
侵害對象:?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
犯罪類別:?業務過失類犯罪
相關法令:?《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立案條件:?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什么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致人死亡1人以上、致人重傷3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三種情形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
以下行為會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2、違規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業務過程中;
3、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后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其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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