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是什么)
下崗傷殘軍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2017年傷殘軍人退役安置相關政策如下:
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第三條 傷殘撫恤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公布有關評殘程序和撫恤金標準。
第二章 殘疾等級評定
第四條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終結后的診斷證明。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原評定殘疾等級的證明和本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療診斷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調整等級的,應當提出調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疾情況鑒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簽發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應當填寫《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屬于因戰因公導致的殘疾情況進行鑒定,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職業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作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于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門。
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對符合條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對不符合條件的,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后,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民政部門聯系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調整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人員證一并上報。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
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或者民政部門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重新進行鑒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成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對殘疾情況與應當評定的殘疾等級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一條 傷殘人員以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同身份多次致殘的,民政部門按上述順序只發給一種證件,并在傷殘證件變更欄上注明第二次致殘的時間和性質,以及合并評殘后的等級和性質。
致殘部位不能合并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升一級。
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等級重者定性。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定性。
第三章 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一)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二)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
(三)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
(四)其他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
第十三條 傷殘證件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制作。證件的有效期:15周歲以下為5年,16-25周歲為10年,26-45周歲為20年,46周歲以上為長期。
第十四條 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換發證件或者補發證件。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登報聲明作廢。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連同照片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新辦理的傷殘證件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傷殘人員辦理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前,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變更欄內注明變更內容。對需要換發新證的,“身份證號”處填寫所在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核發的居住證件號碼。“戶籍地”為國內撫恤關系所在地。
第十六條 傷殘人員死亡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注銷其傷殘證件,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傷殘證件應當有登記手續。送達的材料或者證件,均須掛號郵寄或者由當事人簽收。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
第四章 傷殘撫恤關系轉移
第十九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
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后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制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復查鑒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如復查鑒定殘疾情況的可以延長到30個工作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民政部門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與《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按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條 傷殘人員跨省遷移的,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復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發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并同時將此信息上報本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傷殘人員提供的傷殘證件后,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無誤后,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遷出地民政部門郵寄傷殘檔案時,應當將傷殘證及其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復印備查。
第二十一條 傷殘人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遷移的有關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第五章 撫恤金發放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后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傷殘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當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第二十五條 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后的第二個月起停發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對具有中止撫恤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撫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
第二十七條 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或者取消通緝后,經本人申請,并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第二個月起恢復撫恤,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簿、司法部門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退役軍人網--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傷殘軍人安置新規定有哪些?
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印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x0d\x0a第一章總則\x0d\x0a\x0d\x0a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x0d\x0a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x0d\x0a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x0d\x0a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x0d\x0a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x0d\x0a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適用本規定。\x0d\x0a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干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x0d\x0a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x0d\x0a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x0d\x0a重、優待。\x0d\x0a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x0d\x0a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x0d\x0a\x0d\x0a第二章安置方式\x0d\x0a第五條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x0d\x0a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x0d\x0a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x0d\x0a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x0d\x0a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x0d\x0a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x0d\x0a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x0d\x0a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x0d\x0a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x0d\x0a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x0d\x0a家供養終身。\x0d\x0a\x0d\x0a第三章安置計劃\x0d\x0a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干部、士官\x0d\x0a安置計劃,單獨列項。\x0d\x0a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x0d\x0a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x0d\x0a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x0d\x0a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x0d\x0a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x0d\x0a作統一組織實施。\x0d\x0a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x0d\x0a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x0d\x0a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x0d\x0a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后,納入\x0d\x0a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x0d\x0a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x0d\x0a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x0d\x0a\x0d\x0a第四章安置補助\x0d\x0a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x0d\x0a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干部部、總后勤\x0d\x0a部財務部另行規定。\x0d\x0a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癥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x0d\x0a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x0d\x0a\x0d\x0a第五章住房保障\x0d\x0a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x0d\x0a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x0d\x0a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x0d\x0a住房補貼數額高于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x0d\x0a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x0d\x0a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x0d\x0a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x0d\x0a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x0d\x0a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x0d\x0a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x0d\x0a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x0d\x0a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準補齊。\x0d\x0a\x0d\x0a第六章醫療保障\x0d\x0a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x0d\x0a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x0d\x0a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x0d\x0a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x0d\x0a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x0d\x0a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x0d\x0a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x0d\x0a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x0d\x0a\x0d\x0a第七章責任追究\x0d\x0a第二十一條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x0d\x0a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x0d\x0a第二十二條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x0d\x0a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0d\x0a(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x0d\x0a(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準\x0d\x0a發放有關經費的;\x0d\x0a(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x0d\x0a(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準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x0d\x0a(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x0d\x0a第二十三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者辦理移交手續\x0d\x0a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x0d\x0a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x0d\x0a\x0d\x0a第八章附則\x0d\x0a第二十四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頒發\x0d\x0a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后字第2號)執行。\x0d\x0a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鑒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后勤\x0d\x0a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后發[2008]17號)執行。\x0d\x0a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x0d\x0a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對六等殘廢軍人死后有什么如何安置?
你好!六級傷殘軍人安置工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根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干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
第八條 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干部部、總后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于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法律分析: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法律依據:《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程》 一、士兵殘疾性質認定和等級評定
士兵出現傷病殘情后,所在部隊應積極組織治療,及時掌握醫療情況。醫療期滿后,凡符合評定殘疾申報條件的士兵(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后(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
(一)殘疾性質認定。
殘疾性質分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和因病致殘,其中:因戰致殘是指: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其他因戰致殘的。因公致殘是指: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殘的;因患職業病致殘的;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致殘,或者因醫療事故致殘的;其他因公致殘的。因病致殘是指:患因公致殘第、項規定情形以外其他疾病致殘的。
殘疾軍人退役安置政策補助如何解決
一、傷殘軍人退役補助金標準是多少?軍人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的,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享受撫恤金。服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月發給。目前, 撫恤金標準 最高的已達到一年2.2萬多元。二、傷病殘軍人退役有哪幾種安置方式?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2、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3、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三、傷病殘軍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規定的?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 經濟適用住房 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1、傷病殘退休軍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于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2、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綜上所述,軍人因公致殘后,有關部門會組織進行傷殘評定,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補助金的標準。傷殘軍人退役補助金包括兩大塊,由一次性補助金和每月補助金構成。政府部門應該每月向退役傷殘軍人發放補助金,目前最高已經到了每年2萬元。另外,政府還應該通過各項措施保障傷殘軍人在其它方面享有的待遇。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