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法(私營企業法人)
廣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第三條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私營企業協會、工商業聯合會協助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私營企業應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競爭,接受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包括財務、用工、生產、質量、環保、經營、安全、衛生、保衛等制度。第五條 私營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受聘、受雇人員(以下統稱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他們辦理參加各項保險。第六條 私營企業對企業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享有所有權。
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所有財產依法享有處分權。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場所。
國家因建設需要,征用、拆遷私營企業合法經營場所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安置。第九條 私營企業對經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注冊商標、專利技術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損害。第十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的股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股東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規定繳交各自應交的出資額;
(二)在企業登記注冊成立后抽逃出資;
(三)未經股東會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轉讓出資;
(四)其他侵犯股東權益的行為。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伙人和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物;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將企業資金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五)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任何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六)擅自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不依法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改變企業法定代表人;
(八)泄露企業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九)損毀企業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給企業造成損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于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私營企業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策略、利潤分配方法、產品銷售方式、產品或勞務價格、企業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從事除國家禁止經營的行業、項目以外的其他行業、項目的經營,可依法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其合法經營行為與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受同等法律保護,其出具的合法票據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享有投資權。可以依法以企業的資產在國內外投資、入股辦企業,自主決定與其他企業依法組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私營企業依法購買或租賃、承包的企業,其所有權或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私營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應按國家規定的貸款原則辦理。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享有勞動用工權。依法有權決定本企業用工形式、用工數額、用工期限及工資數額。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解聘、解雇職工。
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和職工有權參加技術職稱和各種榮譽稱號的評定。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向其攤派的人力、物力、財力。
向私營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用,應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各種形式向私營企業強行推銷商品。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投訴、報案或起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受理。

呼和浩特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第四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經貿、鄉鎮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工商業聯合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應當維持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私營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和引導私營企業向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發展,為私營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私營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權益保護第七條 私營企業申請登記注冊時,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規定其他前置條件。第八條 私營企業有權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對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第九條 私營企業對其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權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自主決定出租、抵押、轉讓或者作其他處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改變私營企業的經濟性質。
私營企業掛靠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以集體所有制性質登記注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脫離掛靠關系,明晰產權,重新辦理登記手續。被掛靠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不得阻撓私營企業依法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自主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產品銷售;
(三)申請并取得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權申請參加馳名、著名商標的認定;
(四)取得自營進出口權;
(五)聘用、辭退職工,依法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六)自主決定本企業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七)自主參加政府授予榮譽稱號、評比先進、出國考察等活動;
(八)申報科研課題、開發項目;
(九)自主參加國家或者有關部門組織的產品鑒定和質量認證、技術鑒定、展銷訂貨、文化技術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國內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商品交易及其他行業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的股東或者合伙人以及公司制企業股東,不得有下列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一)不按股東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規定繳納各自應當交納的出資額;
(二)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未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虛假出資;
(三)在企業登記注冊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
(四)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股東過半數同意向外轉讓出資;
(五)其他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合伙人、管理人和職工不得有下列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購賄賂、侵占企業財物、挪用企業資金;
(二)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或者存入其他帳戶;
(三)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四)不履行企業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義務;
(五)泄露企業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六)損毀企業的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云南省私營企業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為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于私人所有,具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企業的發展,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興辦服務農業和交通運輸、信息咨詢等產業;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四條 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私營企業職工應當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第六條 私營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第八條 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合伙協議書。合伙協議書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第十條 私營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資產所有權屬不變,并依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可以承包、租賃、兼并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第十二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城鎮待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
(三)個體工商戶;
(四)辭職、退職、退伍、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符合規定人數;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生產經營。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第十六條 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經過特別批準的行業和商品,申請登記注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二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開辦私營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在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免費予以登記注冊。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第二十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不得減少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登報通告債權人,公告期滿債權人無異議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要求增大注冊資本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增注冊資本的合法驗資證明,并辦理變更登記。
私營企業
私營企業指的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企業有三種類型:
(1)獨資企業。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2)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貴州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工商業和開辦私營企業,均應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個人、家庭投資,自身參加勞動,雇傭少量勞動力,依法登記注冊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私人所有,雇傭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核準登記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第四條 個體和私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的領導和統籌協調。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接受各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守法經營,依法納稅。第六條 工商業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對其會員進行愛國、敬業、守法教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登記與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行業管理工作。第八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或者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依法自主選擇生產經營行業和項目。第十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公民,憑書面申請、身份證和生產經營場地或住所證明,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住所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登記注冊。第十一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憑下列文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登記注冊:
(一)企業章程;
(二)資金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生產經營場地證明;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文件。
申請開辦有限責任公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和貧困地區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可以簡化登記注冊手續。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從事個體工商業、開辦私營企業申請時,應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并從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準登記注冊,頒發《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年檢、驗照貼花和變更、歇業、注銷登記手續等事項。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亨有下列權利:
(一)對自有資產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權;
(二)核準登記的名稱權和知識產權;
(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的自主經營權;
(四)依法行使勞動人事管理權;
(五)除國家定價和實行價格監審商品外的自主定價權;
(六)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抵押或者擔保貸款;
(七)經批準,可組織互助融資機構;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依法取得外貿進出口權;
(十一)經批準可出國(境)從事商務活動;
(十二)依法參與聯合經營、參股經營或承包、租賃、兼并、購買國有、集體企業;
(十三)依法決定利潤分配;
(十四)依法決定員工的勞動報酬及分配形式;
(十五)有權拒絕攤派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集資、收費和罰款;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平競爭,守法經營;
(二)依法繳納稅、費;
(三)亮照經營,明碼標價,質價相符;
(四)信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文明經商,禮貌待客,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行經濟合同;
(七)按照規定參加社會福利保險,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八)保護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走私、販私;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短尺少秤;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有害健康的食品、藥品和用品;
(四)制售、播放和出租淫穢色情書刊、音像制品;
(五)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員工或指使其從事色情服務;
(六)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讓《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福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屬于公民個人所有,依法登記注冊,并按法律規定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把私營企業的發展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私營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守法經營、依法納稅,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私營企業申請登記注冊,任何部門不得設置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前置條件。第六條 私營企業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扣繳或吊銷。第七條 私營企業有權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因建設需要,經批準拆除私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安置、補償。第八條 私營企業對其合法財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私營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
以集體所有制性質注冊登記的私營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經濟性質變更登記手續,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不得阻撓。第十條 私營企業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并可以依法轉讓。
私營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政府鼓勵和扶持私營企業創造、培育和發展名牌產品,私營企業有權參加名牌產品和著名、馳名商標的評選和認定。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依法享有自主決定企業的生產銷售方式、利潤分配方法、企業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等權利。第十二條 鼓勵私營企業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參與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競標;私營企業可以申請或者接受委托,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項目,并按規定獲得相應的科研經費。
私營企業取得的科研成果和開發的新產品,可以申請評審鑒定,參加成果評獎。
私營企業經有權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給予辦理貸款手續。中小私營企業可以按規定加入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服務中心,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給予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
私營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發行股票并上市。第十四條 符合自營進出口條件的生產性私營企業,可以按規定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經批準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參股、收購、兼并、租賃、承包其他企業,參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可以與不同地區、行業、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個人進行聯合經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撓。
鼓勵私營企業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參加公益事業建設和公益活動;鼓勵投資支柱產業、基礎產業、農業開發領域和邊遠、貧困山區建設,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資興辦企業。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聘用和辭退從業人員,確定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私營企業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工會有權代表從業人員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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