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執行(緩期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緩期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緩期執行的條件為: 1、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犯罪情節較輕; 3、有悔罪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處 緩刑的條件 包括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四個條件,同時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限 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什么是緩期執行?
可以理解為【延遲執行】。
由于我不是學法律的,可能有些字眼表達得不是很到位,見諒。
例子一,入獄六個月,緩期執行:意思為,犯人可以不入獄,但在外期間不能繼續做壞事,緩期期間表現良好,可以赦免入獄六個月的刑期,但似乎會留案底,簡單的說,就是該上班上班,該睡覺睡覺,就是不能再做壞事,經常性參加一些公益活動可以獲取不錯的分數,最后以此來取決是否繼續執行入獄六個月的刑期。
第二個例子,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由于案情嚴重,不能在外服刑,也就是坐牢,但被判了死刑的人不一定都會被槍斃,可能被判了死刑不立即槍決的犯人,被關個二三十年后,還可以回到社會。
緩期執行是什么意思
緩刑兩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刑罰,不用立即執行,而是兩年后再執行的刑罰方式。通常適用于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分子身上,他們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兩年的考驗期有利于其思想的改造,兩年期滿后沒有故意傷害和其他危害社會的新行為,可以將死緩轉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再執行原判刑罰,根據情況重新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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