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
勾莊西塘河村征收土地的公告主體是誰
一、勾莊西塘河村征收土地的公告主體是誰?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條規定: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4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農村 集體土地 征地 拆遷補償 標準是什么? 1、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土地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拆遷 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所以,在勾莊西塘河村的縣縣政府沒有出臺方案之前,村民們從其他小道消息上聽來的這些 征地 事宜都有可能是不準確的。另外,因為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大多數都是和耕地的年產值有著至關重要的聯系的,所以,勾莊西塘河村的征地補償的標準也是政府部門共同協商以后確定的。

土地征收公告怎么查
《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币驗檫@一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依照這一規定,“公告”程序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1)公告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锻恋毓芾矸ā芬幎ǖ摹肮嬷黧w”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排除了省級政府為公告主體;如果將“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中的“市”收縮解釋為“縣級市”,那么“省轄市”也被排除在公告主體之外。(2)公告內容是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用“等”加以修飾,應解釋為“等”之前所列舉的內容是法定公告的內容,公告機關必須全部予以公告;其他與征地有關的內容是否需要公告,可以由公告機關裁量決定。(3)公告地點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作為法定公告地點的“鄉(鎮)、村”,前者是一個行政區域,后者是一個基層群眾性自治區域,它們不是一個特定的地點。為了保證必要的行政效率,同時也要顧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知悉、了解被征收土地的情況,這里的“鄉(鎮)、村”被規章解釋為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員會辦公所在地。
征收土地預公告什么意思
1、發布時間不同
征收土地預公告是政府征地批準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準之后作出的公告。
2、兩者目的不同
征收土地預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見。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農民土地已經被批準征收,如果被征地農民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等法律救濟。
3、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預公告并沒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則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終發布的公告文件為準的,因為預公告發布以后還會進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終公告。
政府機關進行征地公告之前應當先向社會進行預征地通告,然后在組織專家以及工作人員等進行征地研討,確定具體的征地范圍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機關進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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