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例子)
民法典關于停止侵害的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險是什么意思
停止侵害是指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的行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為,這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實施某種侵害行為。排除妨礙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礙或妨害時,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威脅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
公民的——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A.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侵犯名譽權的處罰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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