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刑事案例分析論文題目)
刑法案例(十六)簡析辱母殺人案
辱母殺人案的具體案情我并沒有認真閱讀過。但如果根據本題中的敘述,那么丙并未對甲母進行嚴重的暴力犯罪,侮辱、猥褻的行為也并非刑法規定的可以進行特殊防衛的對象。因此,甲將丙殺死的行為構成了防衛過當,應當負一定的刑事責任。當然,社會上有很多聲音說甲“情有可原”,但如果每一個殺人者都能為自己找到一個道德的制高點,那么法律又能規制誰呢?
很多人都說法律不公平,也許是吧。但誰又能說誰絕對公平呢?
案情
甲家是一家制造公司,在乙家借資800萬元,約定借期為2011年1月2日到2012年1月2日,到期后4年一直沒有還,在期間乙不斷的催要,催要未果,然后召集小混混丙去甲家索要債務,并說:“只要把他們關著,如果還錢就讓他們出來。”丙去了以后就把甲和甲的母親控制在一個小屋,不讓他們出去。工人見狀于是報警,警察趕到,勸說甲乙丙好好處理不要太激動,然后出了小屋,在期間甲、丙發生口角,并讓其小弟打了甲,自己在甲和價目面前露出生殖器并把生殖器蹭于甲母臉上,甲見狀就拿著旁邊的水果刀刺向丙,致使丙死亡,隨后甲自首。
問題
1、甲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請說明理由。
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因為丙用生殖器蹭甲母的臉,屬于侮辱、猥褻的行為,屬于不法侵害,甲的行為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衛的性質。但,丙的行為并不屬于嚴重暴力侵害,不適用特殊防衛。而甲適用水果刀刺向丙,造成丙的死亡,明顯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2、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者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包括: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侵害。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屬于緊急避險的范疇。2、緊急避險必須是處于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么樣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必選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于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3、乙的行為是否構成教唆?請說明理由。
乙的行為是成教唆行為。教唆犯的成立條件為:第一存在教唆的對象;第二教唆的對象是特定的;第三是由于教唆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議。乙的行為符合教唆成立的條件,但是在案例中北交所者實施了三個行為:第一個是非法拘禁,第二個是猥褻行為,第三個是傷害行為。而以的責任范圍只能是非法拘禁的行為,對于傷害行為和猥褻行為是超過了教唆的范圍,教唆者對超出此范圍的犯罪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4、分析丙的犯罪行為
丙實施了三個行為,第一個是為索取債務而扣押甲與甲母的行為,該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二是丙指使“小弟”傷害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三是用生殖器蹭甲母臉的行為,構成強制侮辱、猥褻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在非法拘禁中實施侮辱、猥褻行為的從重處罰,因此,可以將丙侮辱、猥褻的行為評價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節,不予單獨定罪。綜合以上,并應以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5、分析警察構成何罪?
警察構成玩忽職守罪。警察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明知丙已經控制了甲和甲母,具有救助的義務,但沒有進行救助,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根據我國《刑法》第397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應當履行職責但不履行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涉及養老保健行業刑事犯罪十大經典案例
近日,公安部召開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部署會 , 行動要求對以提供 “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宣稱“以房養老”、代辦“養老保險”、開展“養老幫扶”等為名,實施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合同詐騙、制售偽劣商品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等侵害老年人財產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工作要點 , 予以重點打擊 。 高檢院和最高法也隨之相應下發通知 部署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
可以預想,未來半年打擊養老服務行業中的違法犯罪將成為公安機關重點工作。現將涉及養老行業刑事案例精選如下:
案例一:采用提供養老項目、返利返現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案例簡介】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羅某1、羅某2利用該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揚湖南清泉山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養老項目,使得投資人在該公司簽訂《奇山公寓預定養生服務與合同書》,以每年每萬元返現金約900元或返消費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資人非法吸納資金共計人民幣4310000元。
【裁判結果】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羅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生產、銷售偽劣有毒、有害保健品
【案例簡介】自2013年起,被告人呂某某購進生產設備及空膠囊殼等大量生產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呂某省等人輾轉在河南省中牟縣等地生產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補腎壯陽類、降糖降壓類等假冒保健品,呂某偉在內蒙古等藥交會上散發保健品代加工名片,進行宣傳,招攬客戶。呂某某生產假冒保健品后通過物流發貨對外銷售給李某(另案處理)等人,李某又包裝成“圣傲”牌雪源軟膠囊、“逸身沁”牌紅花紅景天軟膠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國銷售。經抽樣檢驗,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檢測出國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結果】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9年)認為,被告人呂某某 等人在生產、銷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摻入國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呂某某、呂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呂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5年至2年不等刑期
案例三:推銷無保健品標志、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假冒“保健產品”
【案情簡介】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間,謝某豐、謝某騁利用從網絡上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聘用多個話務員,冒充中國老年協會、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員等身份,以促銷、中獎為誘餌,向一些老年人推銷無保健品標志、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保健產品”。謝某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共銷售3000余人次,涉及全國20余省份,涉案金額共計1886689.84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豐、謝某騁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推銷假冒保健產品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謝某豐、謝某騁系本案的發起人,謝某豐出資租賃從事詐騙活動的房屋,購買從事詐騙的器材、設備,組織進貨,謝某騁提供熟悉推銷方法的話務員,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據此,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懷豐、謝懷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單處罰金。
案例四:冒充“老中醫”、“男性健康咨詢老師”等專業醫務人員身份銷售藥物、保健品
案例五:以廉價“紅花果”冒充名貴藥材“藏紅花”進行銷售
【案情簡介】2019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鄭某嬌等人經共謀,以廉價“紅花果”冒充名貴藥材“藏紅花”,到福建省閩侯縣、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等地針對身患疾病的中老年婦女實施詐騙。2019年4月27日鄭某嬌等人在閩侯縣上街鎮金嶼村金橋菜市場內物色到身患糖尿病的被害人林某芳(女,64歲),通過搭訕和相互分工配合,使林某芳誤認為“藏紅花”可以根治其糖尿病,后將林某芳誘騙至吳某牽處購買“假藏紅花”,騙取人民幣8000元;2019年6月29日11時許,鄭某嬌、趙某華、溫某珍在南平市延平區人民醫院門診大廳內物色到身患糖尿病的被害人葉某珠(女,63歲),通過搭訕和相互分工配合,使葉某珠誤認為“藏紅花”可以根治其糖尿病,后將葉某珠誘騙至吳某牽處購買“假藏紅花”,騙取人民幣10500元。案發后,被告人鄭某嬌、溫某珍、吳某牽、趙某華的家屬已代四被告人將全部詐騙非法所得退還二被害人并取得二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延平法院審理后,依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輕重,依法判決被告鄭某嬌、溫某珍、吳某牽、趙某華犯詐騙罪,分別判處七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案例六:通過植入網站廣告、購買等方式,獲取糖尿病患者個人信并銷售保健品或食品
【案情簡介】被告人魏某奇2017年注冊成立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肖某兵等人擔任部門主管。該公司通過植入網站廣告、購買等方式,獲取糖尿病患者個人信息共計21900余條,然后打著“健康指導老師”“中醫老師”名號,誘騙被害人購買不具有治療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該電信詐騙集團共騙取被害人錢款3900余萬元。?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魏某奇對整個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是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王某、肖某兵是犯罪集團的骨干分子,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魏某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其余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案例七:購買個人信息并冒稱醫療專家實施詐騙
【案情簡介】2015年6月,被告人沈某平伙同他人策劃成立廣州豪熙商貿公司,公開向社會招募人員成立犯罪集團,冒充張伯禮、胡維勤等專家、教授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該犯罪集團通過他人購買有保健品購買記錄的個人信息100余萬條,由一線話務員冒充中科院、同仁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向被害人推介“專家”“教授”,并記錄有意向問診的被害人信息;二線話務員根據一線話務員提供的信息,冒充張伯禮、胡維勤等專家、教授,先以幫助被害人排毒、修復、鞏固為名,將低價購得的保健品冒充“特效藥”高價出售;其后捏造到當地召開研討會、建立衛生部檔案、辦理模范證、上德國醫療車治病等事由要求“客戶”預繳相關的巨額費用,共騙得78名被害人324萬余元。【裁判結果】本案經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生效。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平伙同他人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沈某平伙同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沈洋平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沈某平與他人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沈某平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對其處罰。沈某平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代為退出部分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沈某平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相應罰金。
案例八:冒充北京301醫院教授、主任、院長等身份,以普通藥謊稱特效藥進行銷售
【案情簡介】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馬某等人以“藥品銷售”公司模式組建詐騙集團,在網上購買六味地黃丸、牛黃上清丸、檳榔十三味丸等藥品,拆掉原包裝重新包裝。后通過互聯網獲取購買過保健品的人員信息,冒充北京301醫院教授、主任、院長等給被害人打電話,謊稱能治療被害人所述之病,將重新包裝的普通藥品,以北京301醫院特效藥名義推銷給被害人。馬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共實施詐騙235起,詐騙金額50余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等8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各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罰金。
案例九:冒充專家診療、偽造體檢報告、虛假宣傳等手段針對老年人實施保健食品詐騙
【案情簡介】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馬某等人以“藥品銷售”公司模式組建詐騙集團,在網上購買六味地黃丸、牛黃上清丸、檳榔十三味丸等藥品,拆掉原包裝重新包裝。后通過互聯網獲取購買過保健品的人員信息,冒充北京301醫院教授、主任、院長等給被害人打電話,謊稱能治療被害人所述之病,將重新包裝的普通藥品,以北京301醫院特效藥名義推銷給被害人。馬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共實施詐騙235起,詐騙金額50余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等8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各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罰金。
案例十:故意夸大老年人疾病嚴重程度,將保健品虛構為藥品進行銷售
【 案情簡介 】 2016年6月份以來,由被告人潘 某 雨、張 某 指定地點后,由各小組業務員冒充衛校實習生及其他虛假身份到指定地點進行宣傳,并組織老年人免費體檢,填寫 “全國心腦康復工程普查體檢表”、“健康XX行普查卡”,后以提供醫學專家免費看病、車接車送為由,誘使其到另一地點繼續參加該團伙組織的“看病”活動。 到達該地點后,根據排號順序,先有檢測師“小孟”對被害人進行體檢并打印出檢測結果,然后由被告人鄭彩鳳、鄭紅梅、王金紅冒充知名醫院的醫學專家、教授等身份,冒用“關荷欣”、“某、“某1等虛假的名字,虛報檢測結果,故意夸大老年人疾病嚴重程度,隱瞞“康某”牌紫銀藍軟膠囊僅僅是保健品這一事實,將該產品說成是藥品,并夸大其治療效果,強烈推薦該產品可以治療心、腦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疾病,引誘部分老年人購買該保健品。
【 裁判結果 】 被告人潘 某 雨、鄭 某 梅 等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老年人身體多病,急于追求健康的心理,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各被告人以老年人為對象,在多地實施作案,社會危害性較大,應從嚴懲處。 分別判處七年至三年不等刑期 , 并處罰金 。
刑事違法案例有哪些例子
1.刑事違法行為就是犯罪行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刑法,達到或必須接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具有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通過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這是構成犯罪最本質或最基本的特征2.具有刑事違法性。3.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2.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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