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客(民法典租客無故終止合同賠償)
民法典規定租客是否具有業主權利
民法典規定租客具有部分業主權利。租客承租房屋后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權,享有房屋所有人的部分權利,例如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以及享受物業服務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租客違約具體怎么處理
租客違約,房東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如果租賃合同中已經依法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的,則租客需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規定租客能否享受業主權利
民法典規定租客能享受業主部分權利,包括對共有部分的使用權、收益權,享受物業服務的權利,獲得行政機關協助的權利的等,依法對房屋及其設施享有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民法典出租車租客下車把行人刮倒誰的責任
民法典出租車租客下車把行人刮倒是租客的責任,乘客從出租車下車時有義務注意過往車輛和行人,由于乘客沒有注意來往的行為,其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把行人刮倒的,由乘客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租客出現意外,租戶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
在房屋租賃期間租客發生意外事故,房東有以下情況的需要承擔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如房東配備的房屋設備未使用或正常使用中發生損壞導致租客受傷的;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如天花板墜落等情況造成租客受傷的;未盡監督、管理義務。房東應定時到出租房屋內查看房屋狀態,如發現有需要進行維修、更換的設施、設備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發現有不當安裝、改造、使用的情形應立即制止,并督促責任人改正。未盡到告知、提醒義務。如房東未將出租房屋內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提前告知租客,房屋設計等原因未與租客說明,導致租客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意外事故的;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范圍對租客造成傷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