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釋義(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
行政處罰法23條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補救功能的規定。釋義和理解:行政處罰的補救性功能,主要是通過阻止、矯正行政違法行為,責令違法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恢復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體現的。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要求違法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使其中止違法行為,令違法當事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當的狀態。行政處罰的目的之一是著眼于行為人的未來行為,并不只是已存在的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侵犯了國家管理秩序,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行政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手段,對違法行為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是一種手段,是為了預防破壞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行為的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您好,請教一下,關于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的理解?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全文是: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行政處罰法》釋義,?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本條第二款明確了追責時效的起算方法。這里所指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即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就是指連續行政違法行為或繼續違法行為。
換句話說,如果行政相對人即使“在河道上建設攔河壩進行養魚,已超過2年”,但目前還在繼續養魚,或者對原先建起的“違章建筑物”還未拆除的,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上述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釋義
法律分析:1. 本條是對調查程序的規定。
2.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以外,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都必須經過調查程序。
3.前已論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以事實為根據。
4.這里的事實,包括行為人的行為違法的事實,以及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事實。
5.調查的目的,就是為了查清這些違法事實,獲得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2款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內容是: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對調查程序中的執法手段及相關人員的義務的規定。
一、在調查程序中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執法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1.進行調查、了解、詢問,以掌握有關事實。
2.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是查明事實和獲取有關證據所需要的執法手段。本法明確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檢查。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法規授予其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采取檢查手段。
3.抽樣取證。對于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抽樣取證是比較適當的調查執法手段。
4.登記保存證據。在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對該證據進行登記,并保存于一定地點,任何人不得予以銷毀或者轉移。登記保存證據,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應于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在行使調查或者檢查的職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并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還應當依法制作筆錄。 在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工作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應當如實回答,不作虛偽陳述;不得阻撓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證據。
三、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的回避制度。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3.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請求回避。如果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執法人員回避的請求。要求執法人員回避的請求提出后,由該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決定該執法人員是否應當回避。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
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本條第二款明確了追責時效的起算方法。這里所指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即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
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就是指連續行政違法行為或繼續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繼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實施的處于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與刑罰合并適用的規定。條文中所說的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強制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最高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機關短期剝奪或者限制行政違法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拘留期限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處罰與刑罰合并適用,是當行政處罰與刑罰發生競合時的解決辦法。所謂行政處罰與刑罰競合,是指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和行政處罰規范。如果出現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適用范圍競合的問題,其具體規則是:行政機關受理某一案件時,如果無法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可以先行適用行政處罰。當發現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時,應及時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當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就是行政處罰與刑罰合并適用的一個典型例子。在行政處罰與刑罰所剝奪的權益的性質或者所指向的對象物相同的情況下,允許刑罰吸收行政處罰。此外均可合并適用。行政機關已經適用了人身罰和財產罰,該行政處罰應折抵相應刑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作過司法解釋。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中講到,“關于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對因違警行為而受過行政拘留處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自訴的,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予處刑的,法院應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為,則其被拘留的日期當然不應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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