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獨立)
第二十一條關于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已經失效,《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對未成年子女來說,其父母依法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相關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國家有規定嗎?子女到18歲,父母沒撫養權了
18歲前屬于法定監護撫養權,一旦超過18歲,就成為了獨立行為人,就自動取消了撫養權了。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擴展資料: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網-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撫養權
未婚生子要撫養權歸誰撫養?
由于我們現今社會還是比較傳統的,還是有一些人會因為 未婚生子 而產生分歧,那么 未婚生子要 撫養權歸誰 撫養 ?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們國家規定,如果誰具有更好的為身心健康成長的條件就又歸誰來撫養,那么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法院確定小孩的 撫養權 時,會根據有利于小孩身心的健康成長為原則來判決。 一、未婚生子撫養權歸誰 非婚生子女 同婚生子女一樣,同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 結婚 的,若繼父愿意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 撫養費 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愿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3、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 收養 時,那么孩子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子女時,可與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并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后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 非婚生子 撫養費標準 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 贍養 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對這個問題,最高院有以上具體規定,即分兩種情況: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沒有固定收入的。 其實未婚生子這種現象在我們身邊還是比較常見,尤其是那些年齡不是特別大的,更容易出現這種問題,因為他們的思想意識比較薄弱,如果他們要遇到了未婚生子要撫養權歸誰撫養這一類問題的時候,在閱讀本篇文章,就能夠知道應該如何處置。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是對父母與子女之間撫養以及贍養義務進行的規定。但由于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同時被廢除。現適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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