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風民法典(民法典關于家風)
民法典1042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定是: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家庭一般需要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擴展資料: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鼓勵并提倡哪些優良美德
《民法典》夯實了優良家風、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設的法治基礎—— 更廣泛地促進家庭關系和諧發展。
《民法典》首次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法律條文中,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導向,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規范的價值追求。家庭文明關乎家庭和諧,家庭和諧又與家庭穩定相輔相成,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家庭的和諧需要建立在家庭文明和法治的基礎上,民法典為促進家庭關系的和諧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規范。
《民法典》的亮點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極強的中國特色
《民法典》編纂始終貫徹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民法典》第一條中就有明確的體現:“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條至第十條從民法原則上對社會核心價值觀進行了體現,特別是其中的秩序原則、綠色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具有極強的中國時代特色:其中“綠色原則”的提出,是以人民為中心,可持續發展在法典層面的具體體現,是與我們國家的發展政策向呼應的;而“秩序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則是強調“習慣”“公序良俗”的作用。社會問題的治理,不僅僅要依靠法治,同時也要憑借善良風俗;需要基層組織處理群眾反映問題的時候,不僅要懂法,還要對所在地區的習慣、風俗具有明確的認識。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應當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應與該地區歷史形成的善良風俗不同,而影響群眾的“法情感”,未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打開《民法典》,我們發現使用語言是平實易懂的語言,從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權利;而《民法典》中對民事主體人身及財產權利的保護,是從實體上體現出人民當家做主。《民法典》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等倡導性規定,無不是《民法典》中國特色的體現。
(二)《民法典》具有顯著的開創性
《民法典》的開創性體現在歷史維度和編章設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國第一部法典,開創中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國自古有“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主要由社會基層組織依據道德、禮俗給予解決。近代以來,在“西學東漸”的思潮下,進行了大量學習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離具有自己的法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在1954年開始就進入草案階段,歷經66年積累與準備,終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
《民法典》的編章設置,相對于其他國家的法典,有開創自己的特點。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其他國家沒有過的,足以體現《民法典》對人的權利的重視。人格權編不僅對傳統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相關權利進行明確規制,更是對人的精神健康進行了規定,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強化了隱私保護,進一步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完善了相關的保護規則。
(三)《民法典》具有很強的實踐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條是建立在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總則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確立的框架下,對原有法律條文進行了吸收和精練。在立法過程中,《民法典》條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50余條,而這種“吸收”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續性,對于社會經濟的平穩,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還制定了常見具體問題的處理規則。以旅客霸座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屢見報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層面,公權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礙,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票,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民法典》以明確態度,對于霸座行為給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賦予承運人有向“霸座”人員按照自行規定加收票款的懲罰性權利,更重要的賦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不但能夠使霸座人員受到應有懲罰,也從事實上維護了合法旅客的權利,引導了良好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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