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處理的途徑和程序(醫患糾紛流程)
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處理 有五種途徑:(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2)行政處理。程序是: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遞交書面“ 醫療事故爭議 處理申請書”,寫清楚患者個人情況、診療經過、造成傷害的證據(X光片,醫院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等)、患者的要求;衛生局對有關情況到醫院調查,征求雙方意見是否同意調解;如 不同意調解 或調解不成,將醫患雙方有關材料移交醫學會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進行是否賠償以及賠償數額的調解,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判決。(3)司法途徑,直接 到法院起訴 。(4)通過第三方調節機制進行調解(如果當地建立了這個組織的話)(5)當地政府信訪。

醫療糾紛處置的方法和途徑是什么?
一、 醫療糾紛 發生后患者可以選擇以下幾種途徑解決: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 律師 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以侵權為案由的, 訴訟時效 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醫療糾紛處置方法。 二、具體的處置方法和途徑情況如下: 1、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最高的權威裁判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的地位。 然而訴訟的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化不可避免地造成醫療糾紛訴訟的拖延和高成本;醫療糾紛的重要 證據 是 醫療事故鑒定 結論,由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行政級別對鑒定結論的效力有較大影響,致使重復鑒定,費時費錢;訴訟中原被告雙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敵視,嚴重破壞醫患關系。 2、行政裁決。即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在2002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出臺之前,由于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決。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為行業主管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其二,節約費用。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為,費用較低;其三,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 其四,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但是,在我國,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仍面臨很大的障礙,主要是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解決醫療糾紛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醫療衛生行政機構既是醫療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的開辦機構;就象足球比賽,一個人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我們還能相信這場比賽的公正嗎?在部門保護主義以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公眾對醫療衛生部門的裁決的公正性仍然引發較多的質疑;再有,醫療行政機構的行政裁決主要立足于 醫療損害 的具體事實,而對糾紛所面對的社會環境、醫患雙方利益等缺乏綜合評估,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問題無法妥善解決,所以,目前選擇行政裁決作為解決糾紛的路徑的案例日趨減少。 3、和解。即是協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種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 和解的實現建立在一個重要的基礎之上,就是糾紛主體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也正是由于現實中國這一基礎未能很好形成,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私權觀念、交易常識、平等意識、自我需求等等觀念的匱乏,導致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理解不清,患方沒有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結果是當事人不選擇和解,或者說就是沒有適用和解的基礎。 4、仲裁。由于仲裁員的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目前我國鮮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第2條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 合同糾紛 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 婚姻、 收養 、監護、 撫養 、 繼承 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醫療糾紛不屬于不可仲裁的事項,醫療糾紛的性質是 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責任,應該屬于其受案范圍。并且仲裁在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學專家即可。 據以上的內容可知,在我國, 醫療糾紛處置的方法和途徑 并不是單一的,醫患矛盾糾紛主體之間既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解決紛爭,也可以循非訴手段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沖突。雖然沒有哪一種方法是完美無缺的,它們各有各的優缺點,但在具體的醫療糾紛案件里,人們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選擇最適合解決自己矛盾糾紛的方式來解決因醫療問題而產生的矛盾紛爭。當然,國家也應該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立法,以求進一步在制度上完善我國的醫療糾紛問題的處置,使得當事人可以更加方便、高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公正的對待。
醫患糾紛解決途徑
醫患糾紛解決途徑: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處理的流程
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患糾紛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1、醫患雙方發生糾紛時,先由當事科室負責人負責向患方進行解釋、說明,組織有關人員繼續未完成的醫療活動。2、需醫務部解決時患者及家屬首先應遞交書面報告,報告中應如實寫明事件的經過和對醫療行為有何異議。同時要求當事醫務人員或科室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材料。3、醫務部在按受患方書面申請后在1個工作日內對該醫療事件進行調查,核實真相,組織專家分析、討論、明確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4、患方同意醫院對該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經過、性質等調查分析意見,并愿意協商解決的,可協商解決的,均與患方簽署和解協議書。5、患方不同意醫院醫院對該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經過、性質等調查分析意見,并不愿意協商解決的,為避免矛盾激化報衛生局行政部門調解或司法途徑加以解決。6、當發生突發性醫療糾紛時,當事科負責人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損害后果擴大,立即將患者的病案及有關原始資料送醫務部封存保管。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案及有關資料。患者及家屬不得搶奪病案。相關部門協助接待家屬,妥善做好處理工作。7、如患者或其家屬以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為由,尋釁滋事、擾亂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由保衛科及時通知公安部門協助解決。8、如患者方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向其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議申請經其他途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司法訴訟)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患糾紛的處理程序
處理醫患糾紛的程序
第一,糾紛發生。
科室發生醫患糾紛時,糾紛雙方應立即向科主任報告,科主任應立即向醫務部報告,醫務部應立即與科主任、護士長一起對事件進行調查。
二、現場處理
(1)醫患糾紛發生后,本科室負責人在向醫務處報告的同時,應組織最強的技術力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醫療事件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盡可能向家屬解釋清楚,并詳細告知解決糾紛的方法和途徑。必要時請在我院工作的患者朋友或親屬協調解決。對于情緒激動的家屬,解釋工作盡量在病房外進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2)當患者家屬涉及過激行為時,可能成為重大糾紛。他們應該立即向主管院長報告。醫務處、護理部、保衛處、醫院辦公室、派出所警務室要全力以赴參與救治,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確保醫院財產和相關當事人的人身安全。
三。物證的處理
(1)病案處理
1.當患者家屬需要復印病歷的客觀資料或部分主觀資料(指會診記錄、體溫單、醫囑、麻醉及手術記錄、手術及各種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各種檢查報告等。),他們應在醫務部門人員、有關部門人員和病人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復印完畢后,醫院工作人員當場蓋章。
2.當患者家屬要求封存病歷時,糾紛科工作人員應由醫務科工作人員主持,在患者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復印病歷(所有生成的病歷),以供醫院過失調查和討論使用。盡可能征得家屬同意封存復印件,原件也可封存(治療已結束);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
3.病歷封存后,如果患者仍在治療中,所有記錄將繼續記錄。如果記錄是在收到副本后作出的,應另起一頁,注明記錄的情況和時間;如果是收到原件后錄制,要注意錄制時間。
4.對于死亡患者,如果原始病歷封存后仍有未完成的記錄,如搶救記錄、搶救時的口頭醫囑、死亡記錄、死亡討論等。,應在規定時間內交醫務處保存,以便對原始病歷進行啟封審批和裝訂。
5、封存的病歷在醫療事故鑒定、訴訟或其他情況下必須啟封時,應在醫務處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在場蓋章并確認后,方可簽字啟封。
二物理處置
1.糾紛原因疑似由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不良后果引起。,并對現場相關實物進行封存。
2.糾紛原因疑似因輸血引起。輸血操作人員和在場醫務人員應盡力保護實物不受污染,同時通知供血單位到場,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產品還應包括血液樣本、標簽、剩余血液、所有用于輸血的器械、稀釋液、受血者輸血前后的血液樣本、供血者的交叉配血樣本、輸血后患者的尿液樣本等。
3.糾紛原因疑似因輸液、注射或服用藥物等不良后果引起。封存的產品還應包括同期未啟封應用的同批次藥品和一次性無菌用品。
4、無菌物品密封,嚴格按照無菌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5.被封存的物品由醫院暫時保存在合適的條件下,以避免變質。醫患雙方應盡快共同指定有合法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鑒定。雙方對檢測單位意見不一致的,可以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檢測前醫務處和科室一起封存,患者一起解封。
6.封存的實物應在醫務處或相關質量管理人員的主持下,由事發科室主任、護士長或相關當事人會同患者或家屬進行封存。封存前,禁止任何一方隱藏、替換、污染、破壞或扣押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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