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提交審議(民法典草案意見提交)
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
這次民法典能夠完成,并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它凝聚了幾代法律人的期盼。”譚啟平教授透露,新中國成立以后,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啟動過民法典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取得實際成果。第三次由于剛剛改革開放,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具備。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制定于這種背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法典新規則的表現形式上有哪些方面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已于2002年12月1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于12月2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
這次審議,是我國法律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它標志著人權保障的新進展,反映了法制建設的新成就,表達了人民的心聲。為了制定一部完善的、理想的民法典,各種主張、各種意見激烈爭辯、坦誠交鋒。關于制定民法典的形式,有三種觀點,一種是以梁慧星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民法典,一種是以徐國棟為代表的理想主義民法典,還有一種是以江平為代表的開放型民法典。
關鍵詞:民法典 現實主義 理想主義 開放型
民法典已經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這樣,民法典草案就正式登上立法舞臺,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在民法典起草過程中,有些學者專家是不贊成制訂一部龐大的民法典的,他們反對的理由無非是擔心越龐大越無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為一部封閉型的民法典,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單行法形式來規制社會經濟生活可以避免這一缺陷。今天,民法典己經正式提交最高立法機構,民法典的制訂己是勢在必行,但反對者的上述擔憂仍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我們究竟要制訂一部開放型的還是封閉型的民法典?
一、 何為現實主義思路
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中國的實際是多方面的,當然首先是經濟形態和經濟制度,然后是民族的傳統和法律的傳統。尤其是國民素質和法官隊伍素質,這兩點特別重要。從德國民法繼受過來的體系,在中國已經存在了100年之久。中國大多數法學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上的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都是德國式的。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在適用法律的時候,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樣的從判例到判例的推理的方法,而是采用德國式的邏輯三段論的法律適用方法。可見從德國民法繼受而來的這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已經融入中國社會之中,成為中國立法、司法、教學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成為中國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基礎。
梁慧星教授認為我們是成文法國家,法律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官只是適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從規則到事實”的邏輯三段論的推理方法,因此法律必須講究邏輯性和體系性。因為法律愈有邏輯性和體系性,就愈能夠保障裁判的統一性和公正性。他認為英美法我們學不了,是因為我們屬于成文法國家,我們沒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傳統,最關鍵的是我們培養不出英美法系那樣的高水平的法官隊伍。
二、何為理想主義思路
我國的民法理論和民事立法都認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種理論把財產關系理解為民法的首要調整對象,人身關系被理解為民法的第二位的調整對象,因此抹煞了人的中心地位,把物置于人之上,是一種極為頭足倒置的、不尊重人的理論。與此相反,法學階梯體系已經告訴我們,民法首先調整人身關系,其次才調整財產關系。我們的民法典草案在結構設計上的最根本考慮,就是體現羅馬人對民法調整對象的兩編認識。另外,在法典開頭設一個序編,規定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等,徐稱之為 “小總則”。在法典后面設一個附編,規定國際私法。
這一編纂思路以重要性為標準。人身關系法,直接體現人的尊嚴和人權,當然比財產法重要,因此安排在第一編。第一編內部,自然人最重要,在第一分編;其次是親屬法,在第二分編;法人法,在第三分編;繼承法本屬于財產法,但系以人身關系為基礎的財產法,因此比普通財產法重要,安排在第四分編,表明其重要性低于前三個分編而高于第二編普通財產關系法。在第二編內部,為什么物權法在前,因為物權比債權重要。
三、何為開放型民法典
個人是比較贊同開放型的民法典的。所謂的開放型就是把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編在一起,無須按照嚴格的邏輯關系,也無須要求完整的體系。各部分相對獨立,相互之間構成松散式的、邦聯式的關系。
民事權利的開放應是一部開放型民法典的靈魂。既然民法典是一部規制民事權利的法典,那么民法典就應當盡可能完整地、全面地規定民事權利。但是,要在一部民法典內規定一切民事權利,是很難作到的。就拿我們推崇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來說,它就沒有規定一切民事權利,它幾乎沒有規定人格權。我們顯然不能以西方國家民法典沒有規定人格權,就武斷地批評它不重視人權,說它不是“人文本位”而是“物文主義”。同樣,我們也不能僅僅以我們的民法典單獨設立人格權編就炫耀我們比他們更重視人權,更多注意“人文關懷”。社會經濟生活發展得如此迅速,我們自己都難預料若干年后還會有哪些新的民事權利出現。因此,權利的規定不宜封閉,而應開放。
民法典中行為的開放自由應是開放型民法典的主線。民法典可以定位為一部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典,也可以定位為一部規范民事活動的法典。民事權利和民事活動是民法典的兩個不可分割的內容。民事權利在民事活動中得到體現、得到保護;民事活動是民事權利得以實現的舞臺。二者是相輔相成的。
我們應當制訂一部開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閉型的民法典。民法典如果成為一個封閉體系就充滿著危險,因為社會經濟生活是非常活躍的,它不應當受法律的束縛和阻礙,法律應當給它更大的未來空間和余地。

2002年12月23,我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據此回答1-2題
1、A、提高立法的科學性。
2、D、為依法治國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意義:
1、民法典草案全面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原則。法典草案全部內容圍繞著人的權利書寫,每一款條文都體現了以人為本理念。
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回應了人民的法治需求,能夠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2、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產經營等等方面息息相關。它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保障書,是人民權利的法律寶典。
3、民法典草案體現鮮明的中國特色,反映新時代特點。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與其他國家民法相比,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攝民法典草案彰顯了鮮明中國特色。
4、與時俱進、反映人民意愿成為民法典草案一大遵循。時代已經進入新時代,社會已經步入信息社會,脫貧攻堅戰將如期打贏,全面小康目標即將實現。要實現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目的,立法就必須與時俱進,提高民事法律制度針對性、適應性。
5、民法典草案審議通過后,必將成為一部支撐性法典。多年來,我國一直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民法典草案用法典化方式鞏固、確認和發展了民事法治建設成果,健全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為什么民法典歷經五次才最終?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了,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會審議。
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編,分別是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總計10萬余字。
編纂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法典,是幾代中國人的夙愿。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的編纂一直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從20世紀50年代至今先后啟動過五次民法典編纂的工作。
第一次編纂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編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
第三次編纂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并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后來制定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第四次編纂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
第五次編纂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的目標。
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國已修改婚姻法,出臺了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2017年3月,作為中國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典編纂完成了關鍵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6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現場,一本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擺放在與會人員面前,“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
2020年5月,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編纂進入最后階段。
中國民法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60余年磨一法 民法典將如何改變民眾生活?
作為今年全國兩會的重頭戲之一,經過數十年醞釀、5年編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審議。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
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義。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出臺后,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替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22日表示,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第一財經表示,編纂民法典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民法典作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是公民私權保護的基本依據,也將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基礎。
王利明認為,民法典采取了七編制體例,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
民法典也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離婚冷靜期及共債等眾多熱點問題均有回應。
增加居住權用益物權,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楊立新,全程參與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他對第一財經表示,過去的用益物權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權,缺少在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權,此次物權編草案新增了居住權用益物權;還有農村土地問題,明確了“三權分置”原則,民法典草案物權編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這些都是創新和亮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也對第一財經表示,對老百姓比較關心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民法典編纂回應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孟強稱,物權法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自動續期的,但是怎么續期法沒有寫得太明確。這一次在此基礎上向前走了一步,提到了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將來由國務院制定法律法規來完善。雖然還是沒有給出一個最終的答案,但是提到減免,這是一個導向。“對于老百姓住宅類建設用地使用權,將來收費應該是少收或者不收,或者是一個很低的比率,傳達了很清晰的導向。”
上海信栢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齊斌分析稱,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關于用益物權,齊斌表示,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比如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此外,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編纂工作組秘書長謝鴻飛對第一財經表示,這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進一步將平等保護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財產權。如在“混改”過程中,國有股權和其他民事主體的股權的法律地位也平等。這將極大提升我國產權法律保護的水平,實質性改善營商環境。
更加完善的隱私保護
在民法典草案中,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無疑是最大亮點之一。而在人格權中,最重要的是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
特別在大數據時代的今天,個人信息在網絡飛速流傳,人們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格外擔憂。民法典草案無疑給人們吃了一顆“定心丸”。
大數據服務平臺(北京)騰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TalkingData)法務部南鈺彤律師對第一財經表示,民法典草案中對隱私權的規定,使得對隱私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進一步做到了有法可循。
民法典草案把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生活、私密信息。明確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南鈺彤稱,與之前《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對隱私權保護更加細化,增加了隱私保護的內容及場景,還重點將保護個人信息單拎出來,作出具體說明和規定。
民法典(草案)也為即將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做鋪墊,進一步體現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南鈺彤表示,國家正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過程,預計今明兩年會正式出臺。
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廣泛討論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針對協議離婚新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長達30天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引起了廣泛討論,其中不乏反對的聲音。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會限制離婚自由,對于存在家暴等情況的婚姻而言,更不應該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律師圈的反響很大。”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王小成對第一財經表示,一般來說,找了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介入的離婚案件,往往是矛盾比較大的,大部分不會協議離婚,而是會提起離婚訴訟。而就離婚協議而言,也是雙方經過較長時間溝通,在冷靜權衡利弊、互相妥協的情況下形成的,不會是一時沖動。
“離婚冷靜期會對理性離婚有正面的引導,但對于有些案件,會增加時間成本。”更讓王小成擔心的是,這可能會在實踐中增加協議離婚的變數和不確定性,從而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甚至讓協議離婚上升為訴訟,加重法院的負擔。
不過,上海德美律師事務所訴訟部負責人孟建俊告訴第一財經,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因為冷靜期主要針對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中的確出現大量隨意性較大的情形。畢竟就訴訟離婚而言,從法院受理到一審完畢一般都不止一個月,而且整個過程中法院還會反復勸解。
至于存在家暴等情況的離婚案,孟建俊表示,目前訴訟離婚制度還是比較健全的,存在家暴可以申請禁制令,擔心財產轉移的則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等。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明確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而該解釋也寫入了此次的民法典草案。
該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王小成看來,這有助于保護非負債配偶的利益。與此同時,他認為,明確“共債共簽”原則,可以有效杜絕離婚時虛假債務的出現。
民法典是哪一年審議通過的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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