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證人(民法典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證據規則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3、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法典第15條的解釋是什么?
民法典 第15條的解釋是什么? 第十五條6868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 死亡證明 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 證據 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民法典》第15條規定認定出生時間、死亡時間的證據規則。《民法典》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照此規定,自然人因出生當然取得權利能力,因死亡而權利能力當然喪失。出生和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實,關系到權利能力的取得和喪失。出生和死亡對于 繼承 而言尤其重要,自然人自出生之時就享有 繼承權 ,可以繼承遺產。同樣,自然人一旦死亡,自死亡之時繼承開始,其所擁有的財產就變成了遺產,并且成為 繼承人 的共有財產。 本條規定,可以作為法庭認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依據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第二個層次是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第三個層次是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按照社會生活經驗,絕大多數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均發生在醫院,醫生是出生和死亡事實的見 證人 ,醫生于出生、死亡事實發生當時出具的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理當具有優先于戶籍登記的證據效力。而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之后,往往經過或長或短的期間,其近親屬才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或者死亡登記,辦理戶籍登記的警察并沒有見證出生、死亡事實的發生。此外自然人基于種種不正當目的篡改戶籍登記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戶籍登記的證據效力。這是本條明文規定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證據效力優先于戶籍登記的理由。所謂“其他有效身份登記”,是指在中國沒有戶籍登記的外籍人、無國籍人的 身份證 明,如護照等。 請特別注意,本條第三句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其意思是:出生證明、死亡證明以及戶籍登記、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證據效力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前述證明所記載的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可以被其他證據所否定。即在 訴訟 中,應由主張前述證明所記載的出生時間、死亡時間不正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舉證責任 ,該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被法庭認為足以推翻前述證明所記載的出生時間、死亡時間的,則應當“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我們大家對于 民法典第15條的解釋 問題肯定都是非常關心的,這個方面的規定是針對于自然人的規定,是對自然人出生時間死亡時間方面的規定的,一般都是在胎兒分娩時胎兒就是屬于自然人然后就是我們國家的一個合法的公民,是針對于這個方面的規定。
民法典為何規定錄像遺囑需要證人?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其中“年老體弱”是指年滿七十歲以上且因身體虛弱影響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的老人。和其他形式的公證一樣~~~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就可以生效~~~
2022年《民法典》做出了哪些新的規定?
一、見義勇為免責 《 民法典 》新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 民事責任 ,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二、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民法典》新規定: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目前,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誰?這些內容 物權法 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三、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新規定: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 高利貸 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四、保護個人信息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 監護人 同意,但是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 電信詐騙 等挑戰,民法典草案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五、界定 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增加 遺囑 形式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高空墜物定責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明法典規定
法律解析:
(一)見義勇為免責:《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 民事責任 ,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三)禁止高利放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四)保護個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 監護人 同意,但是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五)界定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六)增加 遺囑 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高空墜物定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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