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根據《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二、善意取得的規定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來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區別動產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還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而規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動產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例如被盜、遺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動產無論轉歸何人占有,都有權請求返還。 (2)在動產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時,如租賃、寄托,所有人只有權對其契約的相對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于由相對人處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為返還原物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物的占有權,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權,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權。在契約的相對人從第三人處又取得物的占有時,所有人還有權從其相對人處回復物之占有權。這種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對于第三人即不得請求返還原物的原則,后來在傳統民法中稱之為“占有公信力”原則。 通過閱讀 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我們可以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以及它需要解決的問題。其實,善意取得制度是有例外的,它不適用贓物、遺失物等。在所有人權益受到損害時,法律同時賦予了所有權人救濟途徑,所有權人可以向損害權益的人進行追償。如果你的權益受到傷害,必要時,委托專業 律師 代理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什么?
民法中的“善意”是指受讓人從轉讓人處受讓動產或者不動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為無權處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應該理解為:善意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它存在于行為人的內心和理念之中;行為人在從事民事行為時不知道或無法知道其行為缺乏法律根據;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所為的民事行為合法或其行為相對人有合法的權利基礎。
民法典善意取得多少條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來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區別動產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還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而規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動產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例如被盜、遺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動產無論轉歸何人占有,都有權請求返還。
(2)在動產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時,如租賃、寄托,所有人只有權對其契約的相對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于由相對人處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為返還原物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物的占有權,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權,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權。在契約的相對人從第三人處又取得物的占有時,所有人還有權從其相對人處回復物之占有權。這種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對于第三人即不得請求返還原物的原則,后來在傳統民法中稱之為“占有公信力”原則。《德國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就是繼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932-935條作了詳細的規定:出讓人出讓費屬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權(第932條)。《德國民法典》較日耳曼法作了兩點變更:其一,仿效羅馬法的取得實效,以第三人的善意為條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不過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奪的占有,,而在德國民法典上則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二、法律是怎么規定善意取得的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2016年2月23日最高法公布了《物權法司法解釋》,其中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作了具體規定,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從司法實踐看,它不僅存在于物權確認糾紛、執行異議之訴等糾紛中,而且更為廣泛地遍布在為數眾多的合同、侵權乃至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中。
《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了“善意”認定的基本標準,即“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規定: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
民法典物權善意取得如何賠償
民法典物權善意取得賠償方式是找無權處分人進行賠償。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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