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條件(中國應當拒絕引渡的條件)
引渡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1、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2、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3、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擴展資料
引渡主體:
引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根據主權不可分割原理,一國的主權必須由國家統一行使,任何國家的公民、內部行政單位或地方政府均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也無權安排兩國之間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能夠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包括:
1、犯罪發生地國
這是基于國際法上的“領域管轄原則”,又稱“屬地原則”所進行的管轄。即一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按照本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
這種管轄是以一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海)為其實施范圍的,是國際法中產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轄形式。犯罪發生地是否在一國域內,往往成為該國能否成為一個引渡主體的關鍵。
2、罪犯國籍國
這是基于國際法上的“國籍管轄原則”或“屬人原則”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于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
3、受害國
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國家享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盡管犯罪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國,甚至罪犯也不屬于本國人,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后果波及于該國,該國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而有權請求引渡。
由于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結果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被請求國將罪犯引渡給哪一國,國際法上并無統一規則。但一般來說,被請求國有權決定將罪犯引渡至何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引渡

什么是引渡
1、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施行,為中國國內有關機關處理中外之間的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2、引渡的要求: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已成為兩國之間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合法體現。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3、引渡的法律法規:第一,英美法系國家原則上不拒絕引渡本國國民,這與他們強調根據屬地管轄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和不處罰本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的法律原則有關。他們認為,犯罪行為地國的管轄不僅最直接地懲罰了犯罪,而且在調查和取證等程序上也較為方便。例如,英國與美國1972年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彼此引渡在對方領域內犯罪而在本國領域內發現的任何人,包括本國國民;第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例如1924年《美國和羅馬尼亞間引渡條約》第8條規定,“締約國沒有交出本國公民的義務”;根據1953年《匈保間司法協助條約》第57條的規定,被請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請求締約國的國民不予引渡。他們的做法是基于國際法上國家的屬人管轄權,即一國不僅對發生在其境內的犯罪有管轄權,而且對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各國對此問題的做法也不盡一致。丹麥、希臘、危地馬拉、意大利、盧森堡、西班牙、瑞士、烏拉圭等國,堅持拒絕交出本國國民;而有些國家認為應按照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是否交出本國國民。如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拉圭、秘魯、比利時、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
我國引渡條件
法律分析: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 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3、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 利的
4、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 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 不公正待遇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犯罪已過追訴時 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7、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8、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 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
綜上所述,引渡并不是任何國家、任何人在任何條件下都能進行的,引渡的條件必須按照國家法律嚴格執行。對于涉及本國國籍,訴訟停止及軍事犯罪等的被請求引渡人,國家必須慎之又慎,以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為重要前提,以司法為主要手段,做出合理鄭重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
第九 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并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二)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
引渡規則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已成為兩國之間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合法體現。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際法上引渡制度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引渡的基本原則包括:雙重犯罪原則、特定罪名原則、不引渡政治犯原則和不引渡國民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必須認為是犯罪,可以起訴;否則,不允許引渡。也稱同一原則,是指在將被引渡人引渡到中國后,請求國必須就其請求引渡時所犯罪行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的其他犯罪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
一、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至少必須判處一定的徒刑,即所謂的“原則”,也稱為雙重犯罪原則,或者至少是引渡條約中規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戰爭犯罪、劫持犯罪等。但是,觸犯警察等輕微罪行不構成引渡條件。此外,一些引渡條約具體規定,拒絕引渡是有理由的。
二、引渡的法律證據
在國際實踐中,引渡一般基于國家間的引渡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例如加拿大和美國于1971年以及英國和美國于1972年締結的引渡條約。這種雙邊條約是各國承擔引渡義務的主要依據。在多邊方面,有《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 (1993)、《歐洲引渡公約》 (1952)和一些有引渡規定的國際公約,由于條約,特別是雙邊條約是引渡的基礎和依據,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各國沒有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在什么條件下引渡,完全由國家自己決定。例如,禮貌或友好關系也可以引用。
一般來說,請求是通過引渡請求提出的,引渡請求由外交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通知,并附有犯罪證據。在接到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的決定通知后一定期限內,請求國必須接受,地點一般在邊境的適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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