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責任承擔)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1、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4、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

總公司與分公司有何區別
分公司不存在股東,所以分公司的股東不是總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關鍵的區別在于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是,總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雖然受到總公司財務、人員等方面的控制,但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談談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分公司總公司的區別: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同。總公司領取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而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分公司經營所得屬于總公司,而不屬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于總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4、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
分公司只不過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其在很多的重大的決策方面,是需要由總公司參與決定的,如果是由于分公司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分公司的財產不能清償的,就應當由總公司繼續清償分公司不能清償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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