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王某某,男,59歲,胸悶痛)
未做核酸超四天并拒掃場所碼,青島一女子被行拘五日,構成了什么違法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現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之處罰。
未做核酸超四天并拒掃場所碼 ?青島一女子被行拘五日
違法行為人王某某,女,因未做核酸檢測超過四天,地鐵工作人員拒絕其乘坐地鐵。后王某某換乘公交車,上車后以接打電話為由,拒掃場所碼,公交車司機師傅三次提醒后,王某某仍拒掃公交車場所碼,繼續接打電話。因乘客勸說其去掃碼,王某某遂與乘客發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網友對該女子的行為也表示憤慨,該女子的行為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帶來了非常大的隱患,希望通過此次教訓,該女子能夠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
法律具有權威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行為觸犯到了法律都會受到法律的制約與懲戒。我們在日常生活工作當中,必須確保自己的言行舉止恰當得體,不能夠觸犯到法律,如果我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會給自己給社會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通過這個案例的學習,希望案例中的當事人能夠認識到法律的權威性,希望她能夠以此為戒,在往后的生活工作當中都能夠積極的配合核酸檢查。
配合防疫人員核酸篩查是我們的義務與責任
在目前嚴峻的國內大環境的形勢之下,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積極的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做好防疫工作,只有如此,我們才能更好的阻止疫情的傳播。如果我們不能夠積極的配合防疫人員做好防疫工作,那么我們的行為就已經觸犯到了法律,我們也將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非常嚴重的代價,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認識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鄭州一女大學生約會感染新冠被立案調查,她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
鄭州一女大學生約會感染新冠病毒被立案調查,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刑事法律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規定,目前王某某也因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鄭州大學開除。
王某某約會感染新冠病毒,導致鄭州大學5000人被隔離的新聞讓人憤怒,但更多理性的人則是考慮王某某被開除以及被開除的真正原因。按照王某某目前觸及的法律來說,王某某的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而且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情況下,仍然做出了各種違反規定的情形,王某某的行為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根據目前高校對于學生的管理來說,學生只要涉及刑事犯罪,那肯定是要被開除學籍的,所以開除王某某也并不奇怪。
鄭州一女大學生約會感染新冠病毒被立案調查:翻墻出去的一系列騷操作已經讓王某某被開除
王某某是鄭州大學2021級的學生,在鄭州大學對校園進行封控管理期間,由于王某某要與其男友進行約會,所以王某某與其男友翻墻到了學校外進行吃喝玩樂。在某燒烤店吃飯的三個小時期間,由于已經感染新冠病毒的某個病例也在該燒烤店就餐,這也就讓王某某與男友與該病例產生了時空接觸,王某某在回到學校以后依然隱瞞自己的情況,甚至讓舍友代替其進行核酸檢測,直到王某某自己再次翻墻到校外進行檢測被隔離,此時王某某的軌跡才被公布。由于警方已經因為其涉嫌犯罪而立案調查,所以鄭州大學就對其進行了予以開除學籍的處理。
王某某的行為觸及刑事法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按照刑法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來看,王某某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同時,不僅讓其舍友代替其進行核酸檢測,甚至在官方對銅時空的感染病人軌跡進行公布的時候,仍然不知悔改其主觀故意很明顯,再加上王某某的行為直接導致了鄭州大學5000多人被隔離,同時同寢室的幾個人也被感染了新冠病毒社會后果嚴重。從主客觀相統一的條件來看,王某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相信在王某某治愈新冠病毒之后也會被法院定罪量刑。
兩人吵架將行李箱扔進鐵軌,致列車晚點!他們受到了什么懲罰?
南京有兩個人因為吵架,所以其中一名女子把行李箱扔進了鐵軌,導致列車晚點,而這個女子的行為是不對的,不管再怎么吵架都不應該把行李箱扔進鐵軌,所以后來女子就被南京鐵路公安處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一、兩人吵架將行李箱扔進鐵軌,致列車晚點!
近日在江蘇南京,有個女子王某某和他的朋友來南京游玩,結果在返程候車的時候,因為一些生活瑣事,所以就在高鐵站發生了爭吵,當時王某某的朋友應該已經上了高鐵列車了,而那個王某某正在氣頭上,所以一怒之下就把行李箱扔進了高鐵軌道,因為自己生氣舉動,把行李箱扔進高鐵軌道,導致列車晚點三分鐘才安全發出,說實話,王某某的這種舉動還是挺愚蠢的,不管是誰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王某某亦是如此。
二、王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這個事情的結果是王某某后來被南京鐵路公安處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這個王某某因為和朋友吵架,所以把行李箱扔進了高鐵軌道,目的就是想引起她朋友的注意,不過她不知道的是,因為她這種愚蠢的舉動,導致高鐵晚點三分鐘,不管是誰,在公共場合都應該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像和朋友吵架這種小事,應該私底下解決,而不是說因為吵架,所以麻煩了周圍的人。這個王某某也是拎不清的,當時在高鐵站上車,在高鐵即將發車之前,女子把行李箱扔進高鐵軌道,她的這種行為無異是妨礙交通正常行駛,所以鐵路公安那邊對她進行處罰也是應該的,畢竟這個事情因為她一個人而導致高鐵遲了三分鐘發出,可以通過這次事情讓她長長記性。
宋茜訴網友侵權獲賠3萬,這件事的來龍去脈究竟是怎樣的?
前段時間短跑飛人蘇炳添與新東方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熱潮,還沒有過去,近日宋茜與王某某也是因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受到了網友們的極大關注,不過好在宋茜這個案件已經審理結束,而法院也將判決王某某向宋茜刊登致歉聲明,同時賠償奉獻精神損失撫慰金以及合理支出共計30,020元。
以往我們對于明星肖像權糾紛都體現在企業利用明星自身的流量和熱度來為自己的產品做宣傳謀取利益,但現如今也除了商家以外甚至是連一些網友,也會利用明星的肖像權在網絡上發布一些短視頻。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來講,事實上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和社交平臺上是隨處可見的。網絡侵權行為也是屬于損害了明星肖像權的一種形式,甚至可以這樣說,網絡侵權責任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一點不比真實的企業利用明星侵權做宣傳少。
針對于這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事情的來龍去脈究竟是如何的呢?通過信息可以知道,王某某他就是宋茜的一名黑粉,常年在網絡上咒罵侮辱宋茜。只看得出來,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就是王某某的辱罵行為而引起的,所以說這起案件更詳細的內容則是王某某侵犯了宋茜的精神人格權中的名譽權。作為娛樂圈中的明星來講,有黑粉其實是一件正常的事情,畢竟沒有一個人可以完美的做到,讓所有人都喜歡,但是這些黑粉辱罵他人做的就十分不對了,要知道誹謗,侮辱可以敗壞他人的名義,這種情節是十分嚴重的,如果說造成了什么后果的話,甚至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不過話又說回來,公眾人物本身就廣受關注,相關的言論都會比普通民眾更加的具備瀏覽量點擊和轉發,因此有些黑粉也是可以理解,但如果說行為十分惡劣的情況下,還是支持明星進行維權的。
老師王某某辱罵學生,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7月13日,陜西省商洛市發生校園欺凌事件,就讀于商丹高新學校的13歲女生婷婷(化名),疑似被班主任長期辱罵欺凌,事件發生后,引起 社會 強烈關注。婷婷是半年前轉入該校就讀的,班主任王某因其學習成績問題,長期對其進行辱罵,婷婷對家長說明后,家長認為難以置信,為證明王某的行為,婷婷采取錄音方式,長期取證,共錄制100多條錄音證據,總時長超過20小時。錄音中,班主任王某用各種污言穢語辱罵婷婷,并煽動全班同學對其進行辱罵。關于這條新聞,我想說的是,長期以來,我們對校園暴力的概念都停留在個別頑劣學生對其他學生的欺凌,仿佛選擇性的遺忘了教師對學生的欺凌。其實,我們八零年前后出生的這代人,應該對此類校園暴力擁有更加刻骨銘心的回憶,你被班主任揍過嗎?我被揍過,我們這一代人都被揍過,辱罵這種事情,對于我們來說只是小兒科了。至于當時給我們造成了什么樣的陰影?也許有吧,看不出來而已,但當時感受到的那種屈辱和痛苦,真的伴隨終身。從這個角度講,婷婷是幸運的,她趕上了信息化的時代,有無數種工具可以幫助她取證,一個手機、一個錄音筆甚至一塊電子手表,都能將老師的行為記錄下來,公布出去,幫助她得到公平。而當年的我們呢?
【請關注本人】我會針對相關熱點寫出法律意見。
記得剛上初中,從小學到中學的這個過程,由于離家遠,父親把我交到班主任的手中這樣說:不聽話就揍。他真的不知道,班主任可是真揍,揍就揍吧,她還會告訴你,揍你是為你好。
奴性就是這樣產生的,每天挨打,被惡言辱罵,還以為真的是為了自己,直到有一天發現,為什么領導家的孩子可以去參加生物實驗小組?為什么自己數學考了全班最高分,全市數學競賽給與我們班的5個名額中竟然沒有自己!此時才發現,原來那些以關心、責任、成長、愛護之名而實施的侮辱和毆打,僅僅是侮辱和毆打而已,和那些高尚的目的和理由一點關系都沒有。
那一年,我看到了人性的惡。所以婷婷是幸運的,她有能力反抗;而我們是悲哀的,我們只能選擇忍受。
婷婷的事情發生后,當事人班主任王某聲稱:自己是個有素質的人,只是言語有些不妥。
我只想說,大家都是有素質的人,大家都這樣對你大家都這樣對你言語不妥,不知道妥是不妥!
商丹高新學校政教處兩名工作人員回應稱,這件事是老師教育孩子時生氣了,說兩幾句沒什么,他那是愛孩子,像自己的孩子一樣,這是為了激發和刺激孩子,可能教育方式不當、用詞不當,但出發點是好的。
我呸!
如果不是因為說臟話會被屏蔽……
出發點是好的?如果強迫全班同學在言語上對一個初一女孩子進行集體侮辱,是出于一個好的出發點,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說,當年德國法西斯對猶太人所做的一切,也是出于一個好的出發點?
我呸!
邪惡就是邪惡,無恥就是無恥,心里變態就按變態來治療,發動全班同學去形容一個女生“賤”的老師,你告訴我說他是愛孩子?你家孩子怎么不讓他這樣去愛?
教育部門說要嚴肅處理,怎么嚴肅處理?警告?記過?罰款?開除?
對不起,這只是行政處罰,按照該教師的行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 社會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班主任王某僅被錄音證據證實的侮辱行為就超過一百次,每次都是在班級中當著所有學生公然實施侮辱行為,屬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侮辱次數超過百次,侮辱時間超過20小時,屬于情節嚴重,符合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只是此類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婷婷才上初一,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父母根據錄音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改班主任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在此建議婷婷父母,萬不能心存不忍,對惡人的寬容就是對好人的殘忍,放過了這個惡人,還會有其他的“婷婷”成為受害人。
100多條錄音,時常超過20小時的辱罵內容真是與教師這一稱呼不相匹配,更讓人難以想象這辱罵之聲竟出自優秀教師之口,難怪人民日報會質疑:這優秀教師又是如何評出來的?
愛學生,能鼓動全班學生:"我們班誰最賤?""某某某。"對其人身進行侮辱嗎?
錯了就是錯了,作為一個人民教師,沒有堅守住自己本該有的職業素質,從第一次的侮辱到后來的長達半年的侮辱,說這樣做是刺激學生,為學生好。什么邏輯,有這么刺激學生的嗎?
偶爾一次兩次都能理解,長達半年,這是一個多沒慢長的歲月,對于一個10幾歲的女孩子來說是多么痛苦的煎熬。對以后孩子學習、生活將會造成多么大的傷害。
這樣的老師,即使是把學生的成績教上去了,但這個學校的風氣不正,老師的人品三觀存在問題,能教出品學兼優的學生嗎?有樣學樣,等這些孩子長大后也成了教師,也學今天老師這個樣子,教育就悲哀了。
作為教師,如果是以教育教學為目的,對不好好學習,貪玩以及犯錯誤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懲罰,甚至打一頓都不為過!因為師德嚴正,師風猶存!但是,如果因為學生成績不好而對學生進行長期侮辱,責罵,那么這是其無能的表現,這種毫無師德師風的人,根本不配人民教師這一光榮稱號,更不配教書育人!
隨著輿論的不斷升級,升溫,學校政教處兩名工作人員的不妥言論,引起網友的一遍聲討,認為政教處兩人及班主任教育觀念嚴重偏離現代教育,偏離人民需要的教育。在接受采訪時遮遮掩掩,避重就輕,閃爍其辭,其內心修養與這位辱罵學生的老師一樣的令人發恥。
為平服 社會 輿論,以及輿論帶給政教處兩位老師及班主任的壓力,唯有涉事老師親自登門向受辱學生及家長賠禮道歉,方能獲得原諒。可以說是市教體局的明智之舉。保不保得住飯碗還很難說,因為既成的錯誤和造成的影響,不會因為一句道歉就完事兒的。
行政處罰是少不掉的,伍蓮縣二中的老師都受到了那樣的處罰。這個王姓老師的問題比她嚴重多了,已經涉嫌違法。會不會提起公訴?該受到怎樣的懲處?相信我們大家的心情和受辱學生家屬的心情是一樣的。
家屬在溝通中提出了三點訴求:一、相關人員公開道歉;二、請專業人員對女孩進行心理疏導;三、尊重相關部門對涉事教師依法處理之后的結果,但必須有結果。
如果相關報道屬實,本案已構成刑事案件。
理由:
情節惡劣,侮辱、辱罵已有錄音證明即達100多次;后果嚴重,女生都產生了自殺的念頭;針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重處。
這事涉嫌兩個罪名:
一、尋釁滋事罪。首先,雙方雖為師生關系,哪個學生都希望自己成績好,多數情況下成績好壞不是學生自己能主觀控制的,這是基本常識。其次,這老師侮辱女生的目的就是迫使他“離開”(教室或學校)。僅因學生成績差老師就對其多次侮辱不是理由,迫使她“離開”學校違反《教育法》,且發動同班同學集體侮辱(同班學生也屬受害人),屬典型的“無事生非”、“沒事找事”。老師的行為符合“軟暴力”法律特征。
二、侮辱罪。連續狀態達半年之久,次數達百次之多,且傷害對象是少年女孩,情節、后果嚴重,符合侮辱的刑案特征。
根據官方前期“依規依紀“而不是“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的“意向”,追究這個老師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
剛剛獲得的官方消息:當事老師的行為獲得受害人諒解,受到“記過”并“撤銷教師資格”處罰。
如果我理解沒錯,含義應該是:給予該老師行政“記過”處分,“撤銷教師資格”另行安排其他事業編制崗位(比如學校后勤工作等)。
申明:
一、僅是個人意見,供參考!
二、虛心接受善意的不同意見,不文明留言一律刪除拉黑。
他當然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這種惡劣行徑都不能得到法律制裁,那這個世界還有公理可言嗎?那全 社會 的所有弱者的合法權益還能得到法律支持嗎?那豈不是荒唐至極!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王某某已經構成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應當擇一重罪進行處罰。
據報道,就讀于陜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學校初中一年級的13歲女生婷婷(化名),自轉學到這所學校,因成績不好總是遭到班主任辱罵。6月14號到7月5號,婷婷斷斷續續錄下來一百多條錄音,時長超過20小時。
錄音中,一名男子稱“你一天跑到學校死來了;你看人恨你不,你自己丟不丟人,你坐到教室有啥坐的,你相當于一個死人坐在教室”。另外一段錄音顯示,男子兩次發問他人“咱班同學誰賤?”,學生集體回答“婷婷”。
資料顯示,商丹高新學校是商州區政府與西安高新一中在2013年9月聯辦的一所集小學、初中、高中為一體的全日制學校。學校公布的老師資料中,該老師為區級優秀班主任、區級優秀教師、區級教學能手。
目前,學校校長已經登門致歉,該老師也被開除公職并被吊銷教師資格,被徹底剔除出了教師隊伍。
但是,僅僅只對王某吊銷教師資格和開除公職,顯然是遠遠不夠的。試想,一名老師堂而皇之地對自己學生辱罵“死人”、“賤人”等骯臟詞匯,肯定會給學生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更為甚者,王某不光自己極盡辱罵之能事,還唆使全班同學一起辱罵,讓婷婷在惡意當中曠日持久地遭受折磨,顯然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折磨。
當然,王某辱罵婷婷的行為,已經構成侮辱罪。而他在公共場合隨意辱罵婷婷,唆使全班同學集體侮辱婷婷,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一行為同時構成兩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王某應當判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起來真的讓人憤慨讓人寒心,在教書育人的地方竟然堂而皇之發生這樣觸目驚心的事情,這樣的老師妄為人師!
看了網上帶有的侮辱性言語的視頻,我一個路人都大夏天不寒而栗氣得發抖!而老師竟然矢口否認侮辱過孩子,說自己只是批評!
據媒體此前報道,婷婷今年13歲,就讀于陜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學校初中一年級。自從她轉學到這所學校,班主任就總是用侮辱性語言辱罵她。從早上晨讀一直到晚自習,只要有王老師的課,自己就會被罵,一節課上少則罵六七次,多的時候罵八九次。總是上著課,無緣無故,就會被罵。
這位王老師不止罵她,還不許別的學生和她交朋友。婷婷說,只要別的同學和她一接觸,老師開始罵他們。“說是不能跟我在一起,要是跟那二X在一塊,你們也會被傳染成二X。”
不敢反抗的婷婷也曾把情況告訴父母,家里人雖不完全相信,但也就此事在四月底與校方進行了溝通,然而事態并沒有得到遏制,婷婷只好繼續默默忍耐,直到六月的一天。
婷婷哭著對奶奶說,她實在受不了了,家人如果不相信,自己可以錄音,相信大家在聽到錄音后就相信。
在隨后的6月14日到7月5日之間,婷婷斷斷續續錄下來一百多條錄音,總時長超過20小時 。
令人寒心的是政教處老師的冷漠和無視,不顧事實真相竟然說出這樣的話
教育局真的非常不錯,已經在調查實施了,而且內容也說到部分管理者態度冷漠,指的就是視頻的以上圖片的兩個人!他們居然說“孩子和學校對抗、老師是因為愛孩子”,這兩個信口雌黃官不大僚不小的貨也肯定會受到處罰的!
德不配位,何以為師?這難道不是老師主導的校園霸凌?尤其還有政教處的漠視和包庇,可以看出被欺凌的學生們在這個學校是何其不幸?
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某符合辱罵、恐嚇他人的情形,那么,是否符合“情節惡劣”的情形呢?多次辱罵或恐嚇他人、辱罵或恐嚇未成年造成惡劣 社會 影響的屬于“情節惡劣”。王某某對僅13歲的女生辱罵、恐嚇的行為,僅被錄下來的就有100多條,可見,符合多次辱罵、多次恐嚇、辱罵未成年人、恐嚇未成年人的情形。
至于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那得看孩子的監護人是否上訴,法院如何判決。好在今天下午就會有處理結果大家拭目以待!
《是時候開始表演了》 這個 社會 不缺人才,也不缺犯罪,法律會遲到但不會缺席。我們缺什么?缺素質?缺教養?缺道德?缺自信。成才不成人有才又有何用? 或許你覺得我說的不在你缺的范圍內。那是因為你什么都不缺。就缺點錢。
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王望遠犯的什么罪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河南省商水縣。因涉嫌故意傷害,2015年5月20日被商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商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檢公訴刑訴(2015)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商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商水縣姚集鄉元橋村自家門口,因瑣事同被害人王鵬亮發生口角。隨后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將被害人王鵬亮打傷,致被害人王鵬亮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屬輕傷二級。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認罪服法,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4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商水縣姚集鄉元橋村自家門口,因瑣事同被害人王鵬亮發生口角。隨后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將被害人王鵬亮打傷,致被害人王鵬亮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雙方就民事部分已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鵬亮的陳述,證人單句、郭運芝、張玲玲等人的證言,書證: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調解協議書、諒解書;鑒定意見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又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