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裁定駁回起訴有幾種情形
裁定駁回起訴 的幾種情形?1.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2、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 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
裁定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駁回起訴的情形
一、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于勞動爭議的;
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的。
二、駁回起訴是敗訴嗎
被裁定駁回起訴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敗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
敗訴是指在民事解紛過程中,當事人關于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糾紛的獨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現的一種狀態或者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并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就判斷的具體表現形式而言,在民事訴訟中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在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決書,在特定的行政裁決中有行政裁決書。
第二、敗訴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內容,則該部分內容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對于在那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運用其它糾紛解決方式所得出的結果中不存有實質意義上的敗訴,因為不具有執行力的結果在現實中不一定都能夠得到履行,必要時還得依賴于有強制執行力的解紛手段。當然對于申請執行中的敗訴更是直接體現了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力。
第三、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具體而言,所針對的當事人包括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仲裁裁決和行政裁決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
第四、敗訴是在相對意義上而言的,即糾紛處理結果相對于民事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來說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是一部分敗訴了還是全部敗訴了。這里還應提及的是,相對意義可以分三種情況加以理解:糾紛處理結果與民事糾紛當事人各自所請求的實體權益的比較、糾紛處理結果與各自實際上應該得到保護的民事權益的比較和糾紛處理結果在民事糾紛相對雙方之間的比較(即原告勝訴了,實際上就是被告敗訴了,而原告敗訴了也就是被告勝訴了)。
第五、就敗訴所處的期間而言,敗訴不僅存在于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期間,即通常所說的審理期間,而且還可能出現在生效裁判作出后的申請執行期間,這是因為在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樣也是一種敗訴。
三、駁回起訴訴訟費會退嗎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裁定駁回起訴適用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于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
9、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
10、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
11、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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