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心得體會)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什么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 ,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如果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知道” ,則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成本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是否存在無罪辯護的空間,關鍵在于證據能否認定行為人“明知”,以一起不起訴案件為例:2015年年中,高某某受公司老板的指使,與同事王某某參照公司先前代理的ET6現貨交易軟件功能,設計、研發了通過在后臺修改匯率即可導致交易行情變化的K8S現貨交易軟件。
2016年初,公司銷售人員舒某某明知楊某某購買其公司的軟件欲用于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仍將軟件后臺具有修改匯率能導致交易行情變化的功能介紹給楊某某,楊某某以19.5萬元人民幣的價格租用該K8S現貨交易軟件后,命名為國信貴金屬、爾后利用該軟件中的后臺匯率修改功能控制交易行情多次實施詐騙,共計騙得被害人孟某某、倪某某等人人民幣370余萬元。
在審查和起訴階段,檢察院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高某某故意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欺詐,證據不能證明高某某主觀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欺詐罪以提供幫助,不能視為構成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或欺詐罪,因此作出不起訴高某某的決定。
司法機關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時,會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幫助行為的具體情況,比如幫助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屬于專門從事幫助違法犯罪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非法犯罪活動的程序、工具;(二)行為人是否有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行為,比如是否長期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證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三)相關業務被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度,比如相關業務是否大面積地被用于違法犯罪;(四)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比如收取費用是否明顯異常。
什么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判多久?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什么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
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的判刑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因特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其中情節嚴重的,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以上的規定處罰。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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