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
民法典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1、存在侵權行為。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開體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等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2、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未經肖像權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權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3、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權行為的過錯程度、具體細節、損害結果是有差異的,確定賠償責任時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等因素。4、不以財產損害為構成要件。肖像權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財產的損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費用等。5、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是違法阻卻事由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肖像權侵權的基本條件
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有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權行為、因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民法典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的條件是:
1、侵權人對他人肖像實施了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
3、侵權人主觀上對侵犯肖像存在過錯;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
1、主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3、客體是他人的肖像權;
4、客觀上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一、肖像權的侵權認定標準
?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二、侵權的賠償標準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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