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默示(民法典默示怎么理解)
民法典關于默示的規定
法律解析:
1.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什么叫默示許可
行為人以以默示的方式許可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為默示許可。如,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主動把房租交給房東,房東收取租金,雙方沒有說一句話,此時房東就是默示許可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民法典》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是什么
一、《 民法典 》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是什么?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 遺囑 。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遺囑。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對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訂立合同的邀約就必須向另一方發出。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為是司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志發生一定司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是指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主觀要件,是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 意思存于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于外部,即將意思發表。發表則須借助語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體語匯。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是體現為司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于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意思。 二、《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0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和“默示形式”相對。所謂明示形式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于外部,具體包括用言語進行表達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具體可表現為視聽資料形式和須經特定主管機關履行特定手續的特殊書面形式,諸如公證、審核批準、登記等。 可以說,不同的意思表示會產生的相應的法律后果都是有一定差別的。在《民法典》中對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已經相對完善,生活當中有些特定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必須有相對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意思表示除了有無相對人之外,也可分為明示和暗示,虛假的意思表示在任何情況下也都是不生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什么繼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 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合法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152條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本條變化。本條規定是在《執行民法通則意見》與《合同法》的規定基礎上加以修正而來,《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和放棄規則。2.規范目的和含義。本條規定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和放棄規則。撤銷權作為形成權,權利人可單方主張撤銷相應的法律行為,改變雙方法律關系的狀態,該權利若無實踐限制,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對相對一方也有失公允。撤銷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權利人應可處分,故從私的自治角度考慮,若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自應認可撤銷權消滅的效力。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絕對、不變期間,沒有發生諸如中止、中斷的可能。因欺詐、顯失公平而成立的行為,除斥期間為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知道”為一事實,需要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應當知道”則是從相關事實推斷出的結論,在可得出應當知道之結論的場合,撤銷權人事實上的不知,不影響撤銷權的消滅。因脅迫而成立的行為,除斥期間也為一年,所不同的是起算點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修正了舊法的缺陷,避免了因持續性脅迫致撤銷權也因期間經過而消滅的不當結果。重大誤解行為的撤銷權除斥期間為三個月,此一特別規定,可能是考慮到重大誤解情形下撤銷權人的歸責性較高。以上期間的規定,因個案中具體起算點不確定,同樣可能出現法律關系長期處于可撤銷狀態,為此,本條第2款規定了五年的最長期間,期間自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這樣,在法律行為發生之后的五年內,法律行為的效力必然可以確定下來。“法律行為發生之日”,單方行為情形之下,應指意思表示作出之日,雙方或多方行為情形下,應指合意達成之日。本條第1款第3項規定了撤銷權人對撤銷權的放棄,依私法自治原則可發生撤銷權消滅的效果。放棄可明示為之,也可以默示為之。默示是從撤銷權人的行為中推斷出放棄撤銷權的意思,這里的行為應當是積極的作為,不包括沉默,并且,行為需發生在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之后,撤銷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存在,不可能有放棄撤銷權的意思。此外,知道撤銷事由的存在,但不知道該事由發生撤銷權的,就嚴格意義上而言,不能從撤銷權人行為中推斷出其有放棄其所不知曉的撤銷權之意思,但不影響撤銷權的消滅。司法實踐中,“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中的行為,通常為開始履行或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從此類行為中可觀察到撤銷權人有接受合同的意思,在知道可撤銷事由后仍然接受合同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默示合同和推定合同的區別?
默示合同和推定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默示合同既不以口頭或書面也不以積極行為作出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極不作為的態度默認表示簽訂的合同;推定合同則是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而是以行為表示簽訂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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