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民法典(民法典親屬編全文)
民法典規(guī)定親屬范圍包括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親屬范圍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并且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屬于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系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民法典直系親屬包括哪些人?這些人有什么樣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首次在法律上明確、清晰的定義了三類關系:
1、配偶、血親和姻親為親屬。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所以從法律法規(guī)中可以看出,親屬是指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就不用說,也就是你旁邊的老公、老婆。
這里仔細說一下血親和姻親。血親,也叫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這個親屬與現在大家普遍認識的親屬概念是接近的,包括你的父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姻親,也叫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除了有自然血親,還有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因收養(yǎng)關系的設立而形成的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養(yǎng)祖父母與養(yǎng)孫子女,和因生父再娶或生母再嫁而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因道德而形成的法律關系。
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是什么?
(一)監(jiān)護義務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yǎng)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yǎng)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yǎng)的義務。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親屬包括
一、民法典規(guī)定的親屬包括哪些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范圍
指和已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于親屬關系遠近的區(qū)分采用傳統(tǒng)的世代計算法,即以已身為一代,從已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此類推,據此,可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范圍列舉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雖然在名義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稱,但實際并無血緣關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輩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與侄兒、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三代以內不能結婚的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倫理觀念的要求。從倫理觀念上講,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是人類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基于優(yōu)生學的理論。根據遺傳的規(guī)律,血緣很近的親屬間結婚生育,極易把雙方某些精神上、生理上的缺陷和疾病遺傳給子女,有的甚至隔代遺傳,造成先天性疾病。這既給家庭帶來不幸,又會使整個民族的人口質量下降,于國家于家庭均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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