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農村宅基地規劃政策
1、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2、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3、宅基地可以流轉
4、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
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新規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采用多種形式在規劃的集中建設區域內建設農村村民新居。
在城鎮穩定就業并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村村民,已經通過納入城鎮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的,不再為其分配宅基地。農戶家庭有兩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分戶的,原則上應有一名子(女)與父母共用一處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5、農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農村村民占用基本農田建房,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第五項,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實施,接受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農村宅基地國家規定有哪些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關于農村宅基地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這些規定對農民來說意味著什么?
國家關于農村宅基地有哪些法律規定?對農民意味著什么?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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