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愛(民法典愛情觀)
民法典談戀愛的規定
接下來我會得空分享一些戀愛階段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請不要跟我說“我是要做不婚主義者”這類的廢話,因為現在的想法不代表未來的想法,了解這方面的知識不論對自己還是以后身邊的朋友,有益無害。
要成為夫妻,就算是閃婚,你也不可能走到大街上隨便拉一個人就扯證。或長或短地都要先談個戀愛。戀愛中的人,受到愛情荷爾蒙的刺激,容易昏頭。身邊看過不少奇奇怪怪的例子,我要冷靜地提醒一句,談戀愛固然應當全情投入,真心付出,可一旦涉及大額錢財,小心謹慎總沒壞處。畢竟誰的錢都不是大風刮來的,這句話不分男女。
免得戀愛不成,傷心又傷錢,得不償失。這個世界修成正果的戀愛,可能連十分之一都不到。
我會把人在談戀愛期間最可能遇到的兩種麻煩列出來,帶你評估風險,分析對策。
第一個問題“送出去的大鉆戒還能要回來嗎”
說鉆戒,只是舉個實例,也包括名包名表這些大額禮物。
先說個八卦,一位女明星生日會上,突然出現了一架無人機,在音樂聲中緩緩飛向女主,空降一枚鉆戒,9.15 克拉,內外無瑕,閃耀奪目,把女主感動得當場就說“我愿意”,男主極盡浪漫之能事,求婚果然很成功
這是汪峰和章子怡至今為人所津津樂道的浪漫故事。可是買鉆戒,不是訂盒飯,少則幾萬、十幾萬,多則幾十萬,上百萬,要是戀愛沒談成,鉆戒還能要得回來嗎?
給出答案前,我先問你一個問題送東西時,你附條件了嗎
沒有--我就是單純為了讓她開心,或吵架了哄她原諒,或僅為了表達我有多愛她。
對不起,如果你們分手了,那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鉆戒的事就別惦記了。
因為,你這個行為叫做"無條件贈與",戀愛失敗、結婚不成,都不能反悔把禮物要回來。
有--送這么貴重的東西,我就是奔著結婚去的。
如果婚沒結成,你完全有權利要回鉆戒。
奔著結婚的目的,送鉆戒送名表的行為,法律上叫做“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既然條件是結婚,如果結婚不成,對方就沒有合法理由繼續留著禮物。
結婚只是我心里想,分手的時候對方不承認怎么辦也許人家都不承認收過禮物佩
這里就得看證據了,有沒有相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能夠反映出、推斷出∶第一,你的確是把東西送出去了第二,你送東西是以結婚為目的。
上面的例子里,汪峰老師打了個很好的版。如果你也是在求婚時送出鉆戒,對方也像章子怡一樣熱淚盈眶地回答“我愿意",然后戴上鉆戒,現場又有眾多親朋好友做見證,這個證據基本上是跑不掉了。
當然,其他可能有用的證據還有很多,比如錄音錄像、短信微信等等。
對于戀愛中的“大額財物”贈送,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1.只要是價值巨大的財物,送出之前,問問你的真心,你只是“千金博一笑”,還是寄托于雙方能夠“修成正果”,有沒有附帶條件。
2.要有證據意識,留下痕跡,以免起紛爭時說不清楚。
第二個問題"同居購車,是你的還是你們的"
現在婚前同居比例不低。同居后,情侶之間的經濟交流比戀愛深,但相比夫妻關系,又存在身份缺失,因此也更容易引發糾紛。
曾有一個調研,70%的女性愿意先買房后買車,而60%的男性都更愿意先買車后買房。這說明男人愛自由,女人愛穩定。“親密關系”收入歸屬法律三原則∶第一、戀愛關系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法律規定,談戀愛,不管多濃情蜜意,你和我,各自掙的歸各自。
第二、夫妻關系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
只要結了婚,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無論誰掙的,都是共有的。
第三、同居關系首先是我的,其次才是我們的!
先推定誰掙的就是誰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對這個收入貢獻了力量,那就按照貢獻的比例來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另外如果兩個人把錢混在一起花、分不清你我了,那就只好都算共有了。
別以為同居兩個人關系就簡單,其實同居財產的歸屬,跟婚姻和戀愛都不同,遇到案子,法官和律師判斷起來,反而可能是最麻煩的。
具體到買車這件事,跟買鉆戒又有區別。因為車需要登記產權,所以法律上叫做“準不動產",游艇和飛機也屬于這一類,它們的處理原則,是要首先去看登記的。
律師判斷"同居購車"的所有權,要連著問三個問題。
1."車在誰名下"登記誰名下,一般首先是誰的。
2."錢是誰出的"不管車登記在誰名下,另一方拿出來銀行憑證,說自己也出錢了,就要接著往下追問了。
3.再追問一句“錢到底是誰出的”前面一個問題"錢是誰出的"意思是錢是從誰的銀行賬戶下劃出去的。
但結合我前面鋪墊的“親密關系收入歸屬三原則",你應該知道,不是所有情況下,你賬戶上的錢都歸你所有,于是還要搞清楚“錢到底是誰出的”。
在同居關系中,如果一筆收入進了你的賬,但雙方都有貢獻,那么這錢是按貢獻比例來共同所有的。況且,如果兩個人經濟上高度合一,難分你我了,那法官也只能全部算做共同財產了。
這樣一路追問下來,如果最終結論是車輛登記在一人名下,但另一人確實能證明支付的購車款中有自己的份額,那么車輛還是“你們的”!
同居財產管理的四條錦囊妙計∶
第一,財務盡量隔離。
既然是同居,沒想好定終身,那就在經濟上給彼此留一段距離。日常生活中,盡量不要把收入放在一起管理,這樣保持相對的獨立,有糾紛時也不至于一筆糊涂賬,說不清楚。
第二,權利登記要慎重。
還沒結婚的話,就盡量讓權利登記與出資情況保持一致。你出的錢,就寫你的名字,兩人都出錢,就把你倆名字都放上去。
第三,保存出資憑證。
比如銀行的轉賬記錄。咱們不是有意要防著誰,但也需要一些基本的證據意識。平常大概率是用不到,但萬一遇到爭執,手里握著證據,下一步棋就能走活。
第四,簽訂同居協議。
法律當然支持你"未雨綢繆",事先約定收入怎么算、共同購置的財產歸誰、分了手該怎么辦,如果有了孩子又該怎么安排等等,甚至可以想遠一些,一方發生意外時,那另一方的生活怎么安排、怎么保障等等。
實際生活當中,如果只是把同居作為過渡,將來是奔著結婚去的,那么很少人會這么做但是如果兩個人達成一致,想選擇同居作為長期相處的方式,那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中國,礙于人情,婚前約法三章的人確實比例不多。別說同居,就是夫妻也大都不好意思簽協議。
但作為朋友,這兒我想多說一句,它并不是完全沒有必要和實操性的。
誰會這么做?
1.離過婚分過手傷過財的,很多人就愿意把面子放一邊,不想再吃這個虧了
2.兩人說好了打算長期同居的,雖然不結婚,但愿意建立穩定的關系,也會用這種方式保護彼此。
這種做法目前在中國都是很前衛的,如果不是三觀特別一致的情侶,你可別輕易單方面拿出這東西來,因為很可能會傷感情。
→總結·—
戀愛關系當中請你記住兩個大原則∶情侶間互送的大額禮物,要不要返還主要看有沒有附加條件。同居期間的財務,最好能夠彼此分開,如果遇上大額商品,保留出資證據,萬一發生變故,能給自己增加回旋的余地。
新《民法典》夫妻性生活規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夫妻性生活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關系。忠實義務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 住。一般包括通奸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 相關知識: 解除婚姻關系情節如下: 1、當事人自愿。 2、 夫妻感情破裂 且調解和好無效。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 的,應準予 離婚 ”,而分居2年只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一個情形,且必須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對于因工作關系等常年分居的夫妻是不適用的。 3、其他條件。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 婚姻無效 、婚姻可撤銷。您所說的一年內沒有性生活,不屬于婚姻關系解除的情況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性義務的法條,但是性義務應是包含在其中的。 一 協議離婚 。雙方對離婚能達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等機關進行離婚。需要提交: 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證 , 離婚協議書 。 二, 訴訟離婚 。雙方對于離婚不能夠達成一致,可以通過 訴訟 進行離婚。 首先確定是否具備 離婚條件 。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其次,具備離婚條件后,確定 管轄 法院。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經常居所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在經常居所地法院起訴,需要提供在此地居住1年以上證明;此證明可有居住地的物業或者居委會提供。 最后,確定管轄法院后,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訴離婚 一般需要的材料有: 起訴書 ,身份證明,戶口簿復印件,結婚證明,其他 證據 材料等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是否有性生活并不是離婚允許的條件而僅僅在 婚姻法 中規定了合法的性生活以及違法情形的處罰情況,至于是否要離婚還是得看夫妻之間的協商情況才能讓法律做出合適的判斷。

關于愛情的法律法規
戀愛自由,婚姻自由,對于戀愛雙方法律沒有規定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擴展資料: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規定妻子有性義務嗎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針對婚姻關系的規定,妻子不履行性生活的,老公可以以此為由主張離婚,但是妻子并不負擔任何義務和責任。因為對于夫妻關系來說,雙方負有對對方的忠實義務,但是這種忠實義務并不包括性義務。因為性生活并不能作為一種義務,要求他人履行,這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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