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舞弊(考試舞弊刑法)
考試嚴重舞弊行為有哪些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考場舞弊都有哪些事例?
一、濟南萬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涉案人員8名。
2018年5月,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中,萬某、楊某、李某、孔某、吳某、馬某、程某組織考生參與考試作弊,使用信號發射器將答案傳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6月,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八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二、青島偵破白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涉案人員4名。
2018年全國在職碩士研究生考試前,白某、王某玲、王某太以考試保過的形式招收培訓學員,向考生分發考試作弊設備并進行使用培訓。考試期間,白某指使江某在考試考場周邊使用發射器向考場內培訓考生發送考試答案。2019年4月,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六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三、濰坊偵破潘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涉案人員17名。
2019年5月,潘某等人組織他人在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春季)考試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負責拍照傳出考試試題,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負責解答考試試題,潘某負責接收考試試題和發送考試試題答案。2019年10月,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不等,并處或單處罰金五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四、泰安偵破楊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涉案人員11名。
2018年全國執業醫師考試和全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期間,楊某、王某、張某、吳某、劉某、李某等人組織考生作弊。該團伙于考試前將作弊設備發放給作弊考生,并利用秘拍設備拍下試題場外進行答題,通過電子設備將答案傳給帶有作弊設備的考生。2019年8月,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兩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二萬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罰金。
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1.考試作弊行為本身不是犯罪,所以在《刑法》中沒有規定。
但《刑法》刑法中沒有規定,并不意味著考試作弊行為是合法行為。考試作弊將由考試組織部門依據考試規則、校規校紀給予相應處罰。
2.《刑法》對組織考試作弊是有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也就是說,《刑法》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幫助考試作弊、替考行為規定為犯罪。考生自己作弊,以及在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組織考試作弊、幫助考試作弊、替考行為,不是犯罪,由考試主管部門、組織機構依據考試規則等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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