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的內容包括)
簡述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具體包括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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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法律分析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布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后,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期間過后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并向行政性對人說明。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執行力也可針對行政主體,如果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主題負有某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通過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體履行其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行為的效力
1、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于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該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預;
2、確定力
確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取得不可撤銷性。一般而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都會有一個可爭議和可更改期。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法定途徑獲得救濟,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行政監督程序撤回已經生效卻有法律缺陷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出于穩定行政管理關系的需要,這一期限不可能無限延長。當法定的不可爭議不可更改期限到來時,該具體行政行為也就取得了確定力。當然這是形式意義的確定力;
3、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國家意志性的體現。理論上,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拘束力后,有關當事人應當積極主動地履行相關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自動履行這些義務,具體行政行為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實現,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就可以發生作用。有關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依職權或者依申請采取措施,強制實現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義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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