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申請書(保外就醫申請書家屬怎么寫)
保外就醫申請書怎么寫
保外就醫申請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2、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3、申請事項,申請事項要直接、明確;
4、事實與理由,申請理由要圍繞罪犯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書寫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保外就醫申請書交給哪個部門
交刑法執行科(處),不設刑法執行科(處)的交獄政科(處)。保外就醫”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保外就醫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人保,由當事人的親屬中具有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擔保,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經辦案機關批準后。另一種是財保,即交納一定數量的錢(各地情況不同,根據案件性質從一千元到十萬元不等)然后辦理保外手續。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嚴重疾病在羈押場所不能醫治的、有嚴重傳染病的等等。并有當地縣一級或相當于縣一級的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保外就醫申請書該如何寫
罪犯在服刑期間,身患嚴重疾病,需要在監獄外接受治療,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保外就醫的申請。該申請由保外就醫對象以書面形式提出,提出申請需要一位保證人擔保。其中,保證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關于保外就醫申請書首先要寫出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其次是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要書寫申請事項,請求保外就醫,申請事項要直接、明確。接著就是事實與理由,申請理由要圍繞罪犯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書寫。有什么犯罪情況,家庭基本情況,生病情況,因此病情而申請,希望批準,加上落款和日期。去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然后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然后再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如果獲準的話,申請人就可以保外就醫了。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保證人的身份信息,申請事項,申請理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如何寫保外就醫申請書?交給監獄那個部門?
關于保外就醫申請書首先要寫出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其次是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要書寫申請事項,請求保外就醫,接著就是事實與理由,有什么犯罪情況,家庭基本情況,生病情況,因此病情而申請,希望批準,加上落款和日期。
去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然后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然后再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如果獲準的話,申請人就可以保外就醫了。
根據刑法的規定,保外就醫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是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二是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三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四是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擴展資料: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里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且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外就醫
家屬可以寫保外就醫申請書嗎
犯罪分子的家屬是可以寫保外就醫申請書的。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八條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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