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被脅迫殺人的信息
被脅迫殺人判幾年
無法給出準確答案,需要司法機關依據具體情節作出認定和量刑。百被脅迫的情形其中包括脅從犯。如果屬于脅從犯,從度輕處罰。
《刑法》對脅從犯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問加犯罪的,應當按照答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版,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權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脅迫殺人犯罪嗎
殺人涉嫌故意殺人罪,但因為是受脅迫犯罪,屬于脅從犯,對與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參與殺人該不該判有罪?
事件介紹:
據媒體報道,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馮某,遭到十年好友設套,在被脅迫的狀況下,卷入一宗殺人案,被檢方指控故意傷害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審宣判馮某無罪。其他三名涉案人員則被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對于類似這樣被脅迫卷入的殺人案,已經不是一兩起,這類案件有一個顯著特點,那就是其中的被告人也處于受害人的地位。他們為求自保而參與殺人,道德上值得同情,主觀上情有可原,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是否該追究刑事責任,確實易引發爭議。
一年多以前,四川宜賓伊力集團老總、宜賓首富章某某,在2015年11月10日遭人綁架,綁匪也是將其控制在一民居內,脅迫他將一名按摩女勒死并拍下視頻,想以此為由勒索他1億元。章某某被綁匪釋放出來籌錢后,當即向警方報案,四名綁匪被抓獲。此案中作為富豪的章某某被脅迫殺人是否應當承擔罪責,也同樣引起了人們的熱議。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并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慶幾名綁匪綁架了兩名女性,讓其中一人將另一人殺死。最終,重慶一中院認定該女子為脅從犯罪,但因為有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免予刑事處罰。而2007年云南的一起類似案例的處理方法則是不起訴。
看來,對于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而實施犯罪的行為,各地法院的判決并不完全相同。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理論對這類問題的認識并未達成一致,無論是判無罪,定罪免刑,還是檢察機關不起訴,同案不同處理可能會導致有的民眾對司法的權威性產生懷疑。
其實,對于類似被脅迫實施的行為如何定性,在立法層面并非完全沒有規定。例如,我國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還有第21條有關于緊急避險的規定,即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只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司法者可能會依據個案的不同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法條,或者做出不同的理解。
由于法律的規范性,法律的具體規定不可能過于詳細,更不可能就個案而論之。這類案件關鍵在于涉及一個利益權衡的問題,對于相同的生命,該保護哪一方,不僅對于普通人是個艱難的選擇,法律中也存在爭議。類似本案中的被綁架者本來是作為受害人,但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又成為了致害人,造成了他人權益的損害。因此,當犧牲他人生命成為保全自己生命的唯一辦法時,行為人基于求生的本能,通過犧牲他人來保全自己的做法是否應該受到懲罰,這是這類案件定性必須解決的核心問題。
一方面,站在普通民眾的角度,無論是已經死去的受害者還是被脅迫者的生命都是一樣寶貴,無法進行取舍。因此,很多情況下,民眾無法接受在已經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情況下,卻被判定為無罪。因為這似乎說明法律在兩個生命中做出了選擇。另一方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更傾向于保護利益較大者的一方,即在被脅迫的過程中,行為人所保護的利益似乎“大于”所損害的利益。但現在問題是被脅迫的行為人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損害一個相同性質的利益,法律不能認為其行為最終是對社會有益的,只不過其受脅迫的事實又讓人不忍對其懲罰,法律不能將普通人置于兩難境地。問題是,對于同樣類型的案件,法律的規定和民眾的理解要在一定的范圍內保持一致,這樣才能更有助于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其實,國外法律對于此類問題也有各種理論紛爭,就生命權的比較而言,無論是早期記載的“海上食人案”,還是后來引發理論界廣泛討論的“洞穴奇案”,國外的法律就相關問題所作的探討遠比我們深刻。當然,現實的案例沒辦法像理論一樣設計得完美無缺,將所有法律保護的利益進行一個量化處理,比出到底誰大誰小,從而精確地進行判決幾乎是不可能的。法律能做到的是在民眾理解的范圍內,在公平正義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使得個人合法權益得以最大化。同與不同也是相對的,同樣的案件其實總有不同的要素,所以判決允許有點差異。
在如此極端的案例中,被脅迫行為讓每一個無辜者可能成為犯罪人,也可能成為被害者。尤其是要在自己和另一個生命中做出生與死的選擇,這勢必使每一個普通人都會陷入一種道德的兩難境地,這也正是裁判者面臨的法律難題。有一點必須肯定,脅迫他人者終將受到嚴厲的制裁,而被脅迫殺人者即使被判無罪,他也將背負著終生的愧疚。對于案外人而言,吸取他人教訓,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顯然至關重要。
法律:生命被威脅被逼殺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當生命被威脅時殺人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要分情況對待:
(一)當不存在違法阻事由時,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可能處于脅從犯,刑法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當存在法律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緊急避險,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但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要求所保護的法益不能等于所損害的法益,尤其是人的生命,所以,當事人為了自己的生命二犧牲他人的生命,構成犯罪。
(三)當存在法律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超過比亞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性情或者減輕處罰。具體到個案中,如果當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制服使自己生命受到威脅的行為人。如果當事人要殺的人,已經威脅到當事人的生命安全,當事人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即使當事人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但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的,也不構成犯罪。
刑法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被脅迫殺人有罪嗎?
受脅迫殺人有罪,同樣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應當根據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構成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就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殺人,會怎么判刑
殺害他人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脅迫犯罪的,是脅從犯,應當按照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資料: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為的具體量刑依據具體犯罪行為的情節程度進行量刑,其中分為情節較輕和情節嚴重:
(一)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見的情形有: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二)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2)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