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名單模板)
什么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通過有效的控制生育的方法而制訂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時間的計劃工作。
農村常用法律知識
農村法律 文化 是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你對農村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農村常用 法律知識 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農村常用法律知識一:
一、群眾應學習和掌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農村法制宣傳 教育 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要宣傳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特別是關于家庭聯產承包、減輕農民負擔等政策(中央1號文件)的同時,結合農村實際學習宣傳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收養法、義務教育法、末成年人保護法等。
(2)農業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森林法等
(3)關于經濟方面的法規
如:合同法、 公司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擔保法等。
(4)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刑法、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信訪條例等。
二、農民到城鎮務工經商要辦哪些手續?
目前,對農民到城鎮務工經商,全國并無統一的規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對外來人員務工經商有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對外來人員執行三證制度。一是實行《暫住證》制度。規定外來人員到達后,必須按照戶籍管理規定,持本人身份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明,育齡婦女需同時持婚姻狀況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核發《暫住證》。末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證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二是實行《婚育證》制度。外來人員中的育齡婦女,在辦理暫住登記之后,應當到暫住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末辦理《婚育證》的,勞動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證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三是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外來人員必須持《暫住證》和其他有關證明向當地勞動行證機關申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作為在當地務工的有效證件。三證齊全以后,經勞動行證機關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手續。外來人員到鄉(鎮)村企業務工,也應當執行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農民進城打工,遇用人單位(老板)不愿與你簽訂 勞動合同 時,應怎么辦?
在農民蜂擁進城打工,勞務市場供過于求的情況下,有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主(老板),往往會找各種借口拒絕與打工者簽訂勞務合同;而打工的農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還有什么權利給老板講條件、要求老板訂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簽勞動合同老板就可以不承擔責任,而打工者就毫無辦法了呢?不是的。只要打工的朋友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你的合法權益照樣能得到維護和實現:
(1)加強法律學習。平時要注意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積累:一要認真學習憲法、民法、勞動法及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二要多看收聽電視、廣播新聞及報刊上有關宣傳、普及法律方面的節目和 文章 ,如中央一臺的《今日說法》,二臺的《經濟與法》,貴州臺的《社會方圓》、黔南臺的《十二說法》等法制節目,對農民朋友學法用法就很有啟發和幫助,并能不斷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從而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就會懂得即使在老板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發生了勞資、勞保、工傷等勞動糾紛,自己的合法權益照樣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2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應當受理。”就屬于這種情況。也就是說,雖然用人單位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照樣要支付勞動工資,出了工傷事故照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2)提高防范意識。為了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打工期間就要多個心眼,平時要注意收集、保存有關證據,以便萬一發生勞動爭議時能運用證據來為自己說話。如在勞動工資方面:平時就要注意收集考勤表、工資表、民工名冊及老板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等有關材料;如遇工傷,就要注意收集、保存病歷、醫療發票、住院手續、評殘資料等證據材料。掌握了這些材料,一旦發生勞資或工傷等勞動爭議,這些材料就將成為勞動仲裁和訴訟中用得上的有力證據,為你打贏官司打下堅實的基礎。
(3)記住求償時效。求償時效十分重要。仲裁也好、訴訟也好,過了求償時效,即使你有理,也不可能勝訴。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第31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仲裁和起訴時效十分重要,一旦發生了勞動爭議,提醒打工的農民朋友千萬別忘記這些重要的時效規定。否則,有理也難打贏官司。
農村常用法律知識二:
四、農村婦女享有哪些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農村婦女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和城市婦女一樣受法律保護。在人身權利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為了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11項禁止的行為,這就是: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3)禁此溺、棄、殘害女嬰:
(4)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
(6)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7)禁止拐賣、綁架婦女:
(8)禁止收買被拐買、綁架的婦女:
(9)禁止賣淫、嫖娼:
(10)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11)禁此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財產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婦女權益保障》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導產中,不得侵害婦女的權益。農村劃分承包地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婦女結婚、離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護。二是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婦女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受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受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組織控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和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五、與農民關系密切的合同有哪幾種?
與農民關系密切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購銷合同。所謂購銷合同,也叫 買賣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給另一方支付價款并接受標的物的合同。農民交售定購糧、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出售果品等都屬于購銷合同范疇。
第二、加工承攬合同。所謂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約定的報酬的合同。
第三、貨物 運輸合同 。所謂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并收取運輸費用的合同,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第四、 借款合同 。所謂借款合同,是指貸款方將一定的數量的貨幣交付給借對方,借款方按照約定的時間歸還貨幣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財產 保險 合同。所謂財產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的財產發生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予以補償的合同。
六、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合同條款應齊全,一份完整的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基本的內容:標題,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2)合同內容要合法。簽訂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面合同本身無效,另一方面還要受到有關機關的查處。
(3)簽訂合同的方式要合法。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必須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脅迫的手段迫使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當事人如果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該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護的無效合同。
(4)委托他人代訂合同要注意明確委托權限和事項。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訂合同,但是應當出具寫明委托人和被委托姓名、授權委托事項、委托期限等內容的授權 委托書 ,如果委托事項不明確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農民在簽訂合同時,還應當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況,以免受騙上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七、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對此作出了哪些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成員家庭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為,如身體強壯在經濟上占優勢的一方以毆打、捆綁、禁閉、體罰等手段,從肉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家庭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八、農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內容?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員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員和組織群眾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實施計劃生育民主決策、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行村務公開;鼓勵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增進群眾身心健康。同時,發揮基層計劃生育協會的作用,實行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承擔哪些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義務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規范生育行為的義務;
(2)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公民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 措施 ,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義務。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5)公民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如何制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健全“村兩委負責,協會當骨干,群眾作主人”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新機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全體村民要認真學習、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積極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新觀念,建設“少生優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條:本《章程》是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行為規范,凡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村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全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員由村“兩委”提名,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為村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受鎮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并按時完成上級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村計劃生育協會(以下簡稱村計生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和村委會的指導下,依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計劃生育事務。計劃生育協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具體負責本《章程》的實施工作,承擔本村育齡群眾計劃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六條:理事會成員由“兩委”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計生協秘書長由村管理員兼任,會員小組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計生協秘書長負責村計劃生育日常工作,村計生協會會員小組長協助村計生協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七條:村建立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監督小組,其成員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對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村民在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權利:
1、有依法生育的權利。鼓勵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規定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能力的,符合《收養法》和《省條例》規定,可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2、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3、有接受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的權利。
4、有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5、有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權。審議本村有關計劃生育的重大決策,監督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推選本村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并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檢舉揭發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本村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的權利。
7、村民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有不受侵害的權利。
8、對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和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請求法律給予援助的權利。
第九條: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義務有:
1、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違反《收養法》的規定非法收養孩子。
2、夫妻雙方有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有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知識教育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指導的義務。不得近親結婚。育齡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4、有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環情檢查的義務。不得違反政策懷孕,發現后必須落實補救措施。
5、流動人口有接受計劃生育管理的義務。不得無證外出,外出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必須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和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節育情況檢查證明;不得隱瞞結婚、懷孕、生育情況。
6、有支持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不得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阻礙育齡夫妻采取避孕節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視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婦女;不得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不得容留、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不得仿造、騙取計劃生育證明;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
7、有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違反政策生育者,應當按《省條例》規定接受社會撫養費征收;擾亂計劃生育管理秩序、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條:學習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學校每季舉辦一次育齡群眾培訓班。講授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識,結合傳授時事政治、政策法規知識和村民需要的實用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2、村民小組經常組織會員、育齡群眾開展學習、宣傳活動。
3、村級要利用墻報、黑板報、標語等形式,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民主議事制度。
1、每月召開計生工作例會。鎮駐村干部、聯片領導、村黨支部委員、村人口計生辦工作人員、村會計參加例會,必要時可擴大至育齡婦女小組長參加例會,匯報小結當月全村人口計生工作情況,匯報全村結婚、懷孕、出生、四項手術、三查、全過程管理、征收社會撫養費和其它人口計生數據情況,并按變更情況及時調整有關檔案。根據上級部署,結合實際,布置下月人口計生工作任務。
2、每季由村計生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召開一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計生協理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3、每年召開1-2次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村委會關于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實施情況和下年度實施方案的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和計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審定表彰名單;討論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管理服務制度。
1、村建立人口計生工作臺帳。應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冊,已婚育齡婦女信息單。征收社會撫養費花名冊,外出外來人員登記花名冊以及當年的新婚、懷孕、出生、死亡、四項手術的花名冊等,并且村管理員要做到每月進行變更。
2、村委會應及時為新婚夫婦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出具有關證明或申辦《生育證》,為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計生管理員(協會小組長)對本組育齡婦女每月上門訪視一次,積極配合鎮計生服務人員對產后、術后對象及時隨訪,并做好隨訪記錄,做到生、孕和節育措施落實情況掌握到人。生育者在產后3天內應向計生管理員主動申報生育情況,杜絕出生漏報現象的發生。
4、配合鎮計生服務站按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對患婦科育齡婦女和不孕癥夫婦,提供防病治病知識和不孕癥診治聯系服務。
5、積極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計劃生育家庭戶中樹立“少生快富”示范戶,搞好計劃生育結對幫扶,盡力為他們提供致富項目、信息、技術、資金、銷售等服務,幫助計劃生育戶勤勞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村務公開制度。在村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下列內容:
1、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獎勵懲罰、優先優惠政策及落實情況;
3、年度人口和計生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4、生育和病殘兒審批程序、審批結果;
5、新婚、出生、節育、三查和生育全過程管理情況;
6、各種證件的辦理程序;
7、計劃生育收費項目、標準、程序;
8、縣、鎮兩級人口計生部門咨詢舉報電話、舉報獎勵辦法;
9、群眾普遍關注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協議制度。村委會與育齡村民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覺接受鎮政府、村委會(計生辦)的管理。
第十五條:評比表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表彰大會,表彰獎勵“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戶”、先進計劃生育協會小組、優秀協會會員和優秀計劃生育協會志愿者等。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村委每年從可支配資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計劃生育經費,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人員進行獎勵。
1、對獨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殘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領養的,其喪失勞動力后的養老問題,按照上級規定給予照顧。
2、本村的獨生子女家庭,根據土管部門的規定在宅基地劃分和建造房屋面積上,按兩個孩子計算給予照顧。
3、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婦女,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4、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而自愿終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戶,享受縣給予2000元養老保險;
5、對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的二女戶一方實行絕育后享受縣給予1000元養老保險;
6、村委會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提供就業信息,優先解決就業問題。
第十七條: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要進行嚴厲處罰。
1、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村民,按照《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章程》處理,取消其他優先優惠措施,不得參與村各類先進評比。
2、對非法收養、棄嬰及嬰兒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3、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責令當事人寫出檢討,賠償一切損失;觸犯法律的,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村二委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報巖頭鎮人民政府備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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