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國際私法產生時是以什么形式出現的)
識別國際私法名詞解釋
國際私法名詞解釋:
1、法律的域內效力
是指一國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轄領土內一切人、物和行為的效力,它主要表現了國家的屬地優越權。
2、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國法律在制定者管轄領土以外尚能發生的效力,它常常體現為國家的屬人優越權。
3、國際私法的定義
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并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規范,同時包括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范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連接點
又稱為連結根據或連結因素。是指沖突規范中就范圍所指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地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因此,在準據法表述公式中,連結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4、識別
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情況的性質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用哪一沖突規范的法律認識過程。識別是決定援用沖突規范的前提。
什么是國際私法?定義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擴展資料
國際私法是一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最早的國際私法淵源。最早的成文國際私法規范當屬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當屬1804年《法國民法典》。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私法,但是各國的立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的范圍
國際私法的范圍包括:
1、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范;
2、沖突規范;
3、統一實體私法規范;
4、各國國內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規范,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遵守國際條約和參照國際慣例原則、重點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在概述有關國際私法范圍的理論和現狀的基礎上,通過與國際經濟法范圍的比較和對國際私法性質的界定,指出國際民事訴訟法和國際商事仲裁法不應包含在國際私法的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第三條 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第五條 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六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第七條 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第八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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