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內容(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內容和權利)
我國公民有哪些政治權利和自由
我國公民有哪些政治權利和自由:
1、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它主要包括: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所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一是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二是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三是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包括: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權
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擴展資料: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內容
公民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完整、生命權、安全,不得基于種族、性別、國籍、膚色、性取向、民族、宗教、殘疾等進行歧視,還包括隱私權、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遷徙自由等個人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英語: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保護個人政治自由免受政府和私人組織的侵犯,保障個人能夠參與國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視或政治壓迫。現時社會大部分國家制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均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包括被告人權利等法律上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例如有權受到公正審判、正當程序、有權獲取法律救濟,還包括參與公民社會和政治的權利,例如結社自由、申訴權、選舉權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被認為是第一代人權,是國際人權的初始和主要部分,其構成1948年國際人權宣言的第一部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構成第二部分)。聯合國1966年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擴展資料:
保障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政治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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