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招待費的比例不能超過多少)
什么是招待費
1、招待費,即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一項成本費用。
2、業務招待費允許稅前扣除。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3、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招待費包括哪些
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拓展資料: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須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一項成本費用,但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招待費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發生招待費時,根據用途不同,可以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或是庫存現金。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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