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寫)
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之中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必備的條款。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 上簽訂的。離婚協議之中,雙方可以對于孩子的撫養權作出約定。這個約定是有效的。雙方可以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所有,也可以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所有。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所有的,那么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女方需要支付的撫養費的標準。雙方應當遵循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最終歸屬。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那么可以提出孩子跟著自己生活的有利條件,跟著對方的不利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協議離婚后如何爭奪孩子撫養權?
離婚 在現在的社會是很常見的,離婚是有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 和 起訴離婚 。對于有孩子的協議離婚一般都會在協議上面寫上孩子歸誰 撫養 的問題。但是有很多的協議離婚之后對孩子的 撫養權 是有爭議的,那么協議離婚后如何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呢? 變更 子女撫養權 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 訴訟 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回答于?2022-09-20
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么判?
一、 協議離婚 孩子的 撫養權 怎么判? 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法可以根據我國《 婚姻法 》相關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 撫養 孩子;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夫妻 離婚 后,非直接撫養方負擔 子女撫養費 標準。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 分居 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 再婚 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 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愿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權的認定應當主要由雙方進行一致協商決定,主要的原則應當是利于子女成長。另外,雙方應當就 撫養費 的標準及支付方式進行明確規定,不承擔撫養權的一方就好按照支付規定好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應當結合支付方的經濟生活水平而認定。
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有哪些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對于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原則是:
1、首先是雙方可以就子女撫養權問題協議確定;
2、協議不成的,處理原則是:(1)若子女不足兩周歲的,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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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
協議離婚 孩子可以共同 撫養 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判決 孩子撫養權 歸屬案件時,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孩子究竟與誰共同生活,應當征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無傾向性意見,那么,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孩子。同時,在孩子與一方共同生活期間,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如果是在 離婚 后雙方都要想孩子該怎么辦呢? 夫妻雙方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決了。法院一般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進行判決的,法律了也規定了幾種可以判決歸誰撫養的情形: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二)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撫養歸歸屬的一個參考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如果想要孩子的 撫養權 可以收集一些有利于爭取孩子的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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