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新規(電子煙快遞新規)
快遞一定要送貨上門嗎,快遞的流程?
必須送貨上門。
2018年5月,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快遞業的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正式施行了。
新規第二十五條尤其惹人注目: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也就是說,快遞員必須送貨上門,否則屬于違規,而如果快遞員想要把快件放在代收點或者快遞柜,必須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
擴展資料
新規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如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由郵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快遞新規實施以后,鄉鎮快遞如果不送貨上門,是否違規?
快遞新規實施以后,鄉鎮快遞不送貨上門屬于違規的行為。快遞配送員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法律法規對食品、藥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擴展資料:
《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
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快遞暫行條例
快遞郵寄規定
新規強化了快件處理操作規范,指引企業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著地、不拋件”,防范“野蠻操作”。同時要求企業與寄件人按照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要求企業在寄件人填寫運單前告知保價規則,允許企業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保價。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快遞政策原因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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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快遞暫行條例》正式施行,快遞員拒絕送貨上門、泄露寄件人隱私等行為都將受到處罰。
2.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這意味著,快遞員
3. 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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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經濟學人

快遞丟失包裹如何賠償?新規有明確規定
提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網絡購物的興起,快遞行業迅速發展,寄收快遞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在寄收快遞過程中,經常發生快遞丟失的煩心事,如果包裹丟了,該如何賠償?是否最高只賠快遞費的5倍?
案例:
11月14日,彭女士讓袍江的天天快遞幫她寄一個包至湖南,快遞工作人員上門取貨時,她支付了200元快遞費,然而幾天過去了,湖南的朋友一直沒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彭女士到快遞公司查詢,工作人員一陣查找后,發現她的包在湖南中轉站丟失了,但他們遲遲找不到具體的原因和線索。事情一度擱置下來,彭女士向快遞公司提出了索賠的要求,然而雙方幾經溝通,快遞公司只同意賠償1千元,這讓彭女士無法接受。“我的包裹里有衣服、化妝品、面膜等,價值近2萬元。”彭女士說,快遞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時沒提醒她保價,如果當時給她提醒的話,她愿意保價,現在包丟了他們有責任向她作出賠償。
記者聯系了當時為彭女士上門服務的快遞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稱單子上有保價的相關提醒和說明,彭女士沒仔細看,而且一般的客戶都不會選擇保價。
一、包裹丟失快遞公司能否主張依照《郵政法》第47條只賠償3倍郵費?
? ? 在消費者未保價的情況下,發生包裹丟失的,快遞公司往往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只愿意賠付郵費的3倍,這與消費者郵寄物品的價值往往相差很大,那么,快遞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呢?對此,我們需對《郵政法》第47條做出正確解讀。
《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律師解讀:
首先,《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只適用郵政普遍服務業務。《郵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而何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郵政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消費者應注意,即使要援引《郵政法》第47條規定,也必須符合該范圍。
其次,《郵政法》第47條規定的未保價郵件丟失最高賠償3倍的規定有兩個限制條件:1、“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2、“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快遞公司援引該條款是必須證明自己充分告知過用戶該條款且包裹丟失不是快遞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二、包裹丟失快遞公司主張按照快遞合同約定賠償限額賠償是否合法?
實踐中有很多快遞公司在包裹丟失后主張按照快遞合同約定對未保價商品最高賠付郵費的5倍,對保價商品只賠付上限額度,對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賠償,這種主張是否合法呢?
1、包裹丟失,快遞公司應付賠償責任的情形
? ? 快遞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實際形成的是運輸合同,消費者為托運人,快遞公司為承運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 因此,一般情況下,除非快遞公司證明包裹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包裹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2、快遞公司單方條款約定無效
? ? ?那快遞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是否有效呢?民事合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損害賠償的承擔,快遞合同表面看來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似乎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辦理,但快遞合同比較特殊,屬于格式合同,對于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快遞公司印制的快遞單是事先印刷好的屬于格式合同,因此快遞合同中賠償限額的約定屬于快遞公司免除自己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視為無效。
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
? ? 二十二條第三款快遞物品因經營者責任遺失或者損毀,事先申報價值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申報價值予以賠償;事先未申報價值但事后能夠確定實際價值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實際價值予以賠償;事先未申報且事后無法確定實際價值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協商不成的,由經營者按照所收取資費十倍的標準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超過八百元。
律師解讀:
新規實際上確定了包裹如果是因快遞公司原因導致遺失或損毀,原則上應按實際價值賠償,并不以是否保價來區分賠償責任。只是在雙方都無法確認價值的情況下,快遞公司賠償有上限,及郵費的十倍,最高不超過800元。
因此對于消費者來說,發生糾紛后,是否能夠證明所寄送的包裹的價值是最關鍵的。律師建議,消費者在寄送價值較高物品時,保留好發票等證明價值的材料,同時可以采取對打包過程進行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寄送時盡量選擇保價,這樣的情況下,你可向快遞公司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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